土木在线论坛 \ 施工技术 \ 时事快讯 \ 关于资质延续!刚刚住建部重大调整!!

关于资质延续!刚刚住建部重大调整!!

发布于:2024-11-22 13:24:22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就在刚刚,住建部政务服务网弹窗提示, 延续时间调整通知 在资质有效期内6个月可以进行延续申报 也就是说从之前提前3个月开放延续端口, 调整为现在的提前6个月开放延续端口。

 
这包括正常有效期的资质延续,也包括换领取得的1年有效期的资质延续。  
特别重点提醒公路、水利丙级换领的乙级资质证书,最早的一批发证时间是4月30日,目前已经开通了延续端口,现在就可以着手办理延续了。  
 
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给了企业更加充裕的时间来办理的延续, 建议企业尽早行动起来。  

自从2023年10月份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停止了很多年的资质延续正式重启。
在23年12月份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明确: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 逾期自动作废。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延续)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专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bushiguoke98
    bushiguoke98 沙发

    希望坚持到底,行业真是需要整改的

    2024-11-22 16:25:22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时事快讯

返回版块

1.06 万条内容 · 69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刚刚,苏州通知:10月下旬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查处!施工单位负总责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