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广泛应用,一些因 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 等,引起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产生争议时有发生。那么,当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个项目的特征描述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显示特征不一致时,合同价款能否调整?要如何调整?我们来看一看该如何处理。
案例
某市政工程,经招投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单价合同。在项目竣工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审核单位因工程量清单中“一体化公厕”的综合单价产生了争议,该项目的施工图纸与竣工图纸描述的一体化公厕尺寸为9m*5m*5m,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一体化公厕清单特征描述尺寸为8m*4m*4m,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也是按照这个尺寸报价,中标价为每座25万元。施工单位认为在投标文件中自己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按8m*4m*4m的价格进行报价,但是施工时自己必须按图施工,所以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建设的尺寸为9m*5m*5m,因此应该核增单价,而建设单位认为图纸无变更,不应当调增该条清单的综合单价。双方观点不一,产生了争议。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因此,案例中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也是正确的做法。
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4.2条规定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根据上述条文可知,本案例中的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本应当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调整合同价款,但第9.1.2条规定“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经核实承包人未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因此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不应调整综合单价。
解析 :因此, 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工程造价增减,承包人或发包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主张工程变更,承包人或发包人会丧失工程价款变更的权利。同时,建设单位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时,应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过错赔偿机制,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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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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