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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院:与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有关意见

发布于:2024-10-10 13:59: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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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12]245 号)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 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 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      

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三、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 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 ,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3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 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 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 ,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高院研究室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理念和重

点问题的说明(2023.10)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或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第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被告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第四、承包人逾期完工, 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应作为反诉提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上海高院研究室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理念和重

点问题的说明(2023.11)

对施工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包、发包双 方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价款、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 ,不应认定为“黑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

十六、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应否支持?      

解答: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拒绝给付或要求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由: 当事人诉讼前就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实际上是就整个工程的履行情 况订立的一个新合同,除有特殊约定,结算时双方应当已将影响价款的因素一并考虑,双方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按照协议履行,当事人再行主张价款增减的,不应支持。

十八、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承包人支付“罚款”的,应否支持?      

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 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 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予以处理。

理由: 虽然约定为“罚款”,但条款的本意即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承担的 责任,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违约金处理。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否支持?      

解答: 施工过程中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 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 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理由: 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签证,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客观上必然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条文说明(2022.12)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答: 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 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可就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部分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 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固定价合同主材价格调整规则。区分正常工期和延误工期两种 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 号)

24.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 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

知(冀高法〔2023〕30 号)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应赔偿其

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 ,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损失发生与承包人逾期交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8.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 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 ,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

3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 因工期、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 ,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5. 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 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

开工日期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      

违约行为的,人民法院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的违约责任时 ,应准确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 、履行 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 ,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陕高法﹝2020﹞113 号)      

5.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      

修责任。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 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 工期迟延、质量缺陷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12)      

1. 【当事人鉴定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 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 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2015.12)      

八、建设工程工期与窝工损失鉴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 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 ,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      

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      

(1)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      

(2)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3)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      

(4)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第四十七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      

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11)      

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      

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 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 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对      

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 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      

的,不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15. 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 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      

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予以认定。

第四条      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 工程存在延期 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 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第五条      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 。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      

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 ;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 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

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3)      

24 工期延误损失除鉴定外,可否通过当事人举证予以认定?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否根据工期延误的责任予以分担?      

答: 除了通过鉴定确定工期延误损失外, 对工期延误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举证予以证明 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 ,可以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5.工期鉴定的事项范围。 工期是否延误,以及延误时间、违约责任认定等,均属 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不应交由鉴定机构直接鉴定 。因发包人设计变更等情形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工期以及具体影响时间的,合议庭 可交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辅助合议庭审查处理

6.停窝工损失鉴定的事项范围。停窝工时间及责任属于当事人举证证明和人民法 院审查认定的事项范围, 鉴定机构仅依据合议庭认定停窝工时间及相应的人员、机械情况下,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合议庭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停窝工责任以及导致工程停窝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根据证据规则裁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节选)(2022)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等约定如何适用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等内容亦应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仍可以参照适用 。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09)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 就合同价款 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 。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 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34.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则抗辩称.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实务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果关系认定不统一。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否导致承包人停(窝)工、延误工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1)合同约定垫资施工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停(窝)工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

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开始认定停工日期,同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未办理签证的,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真实停工的除外      

(3)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以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开始计算扣除逾期天数及停窝工损失。      

38.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合理      

工期的确定一般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定额工期,是指在      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定额工期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是没有考虑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定额工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工期。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在当事人对合理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委      

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司法鉴定对定额工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一般来说,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0.05)      

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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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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