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 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 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6.1.7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商业场所。
6.1.8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6.1.9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6.1.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只。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 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 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6.1.7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商业场所。
6.1.8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6.1.9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6.1.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只。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 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 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的规定;
2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 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8.0.4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 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 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7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10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 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动方式:
1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 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11.0.6 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当雨淋报警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11.0.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3 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手动应急操作。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1.0.7条的规定。
11.0.9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10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消防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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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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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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