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用地供应,自然资源部印发的《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有一些具体政策和规定,但有的已发生调整变化,需要更新。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供地方面,又有不少新的政策规定,但比较散乱,有些政策不公开,影响执行力,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读。
主要政策走向
服务保障“三大工程”。 “三大工程” 即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2023年以来, 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分类调整完善住宅用地有关政策的通知》 《 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 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 》。
重大 基础设施项目和“国债”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 推荐阅读: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 )
调控房地产用地 : 一是着力盘活 闲置低效房地产用地 ; 二是 适度放开高档住宅用地,满足对“好房子”需求;三 是 对商品房坚决 去库存。 四 是 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 ( 推荐阅读:1. 观察|目前房地产用地的政策走向 2. 最新房地产用地政策及解读 )
盘活工业用地: 主要 以盘活闲置低效用地为主,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 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 推荐阅读:工业用地主要政策规定 )
严格光伏项目用地: 为保护耕地,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等3部门印发《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 此前的“农光互补”政策全面叫停,今后 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 。 ( 推荐阅读: 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规定 )
改革采矿用地。 长期以来,采矿用地一直是个难题,由于政策原因,各地普遍形成大量违法用地。 2022年11月18日,自然 资源部专门出台了《 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但研究提出的政策主要是“以旧换新”,不切合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各地强烈要求采取的“临时用地”政策,正在修订的矿法终于破冰。 ( 推荐阅读: 采矿用地政策规定及分析 )
对保障农村合理用地需求,多年来一直是短板和弱项,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性政策,大都是“纸面政策 ” ,实际中难以落实落地( 文件: 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近年来,主要是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联营(入股)相关政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文件: 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 资料汇编|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 ),以广东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探索开展了“点状供地”。( 推荐阅读: 什么是点状供地? )
另外 , 针对用地程序繁琐问题,近年来,在简化用地手续方面一直在通过整合做减法,提出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努力推动实现“交地即交证”( 推荐阅读: 改革|什么是多规多审多证多测多验合一? )
弹性出让
01.
早在2013年,原深圳前海合作区就提出“弹性”供给模式,近来年,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建设用地弹性供应 。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 提出: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2022年11月1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 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对弹性供应政策统一明确了规则。
01
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
02
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
详细阅读: 什么是建设用地弹性出让?
“标准地”出让
02.
01
河北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
02
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 出让改革工作指引
03
陕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
04
山西省 “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
05
辽宁|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详细阅读 : 什么是“标准地”出让?
“带项目”招拍挂
03.
上海
广东
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 》,提出对于 市场需求建议、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 ,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 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混合用地
04.
边角地和零星地
05.
上海
叠加融合管理要求
05.
新产业新业态项目
07.
吉林
分期缴纳出让金
08.
交地即交证
9.
交地即交证,目前在各地正在得到全面推广。 ( 推荐阅读 : 改革|什么是多规多审多证多测多验合一? )
河北
2022年7月13日,河北省7部门联合印发 《 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改革的指导意见 》 ,提出“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海南
二级市场
1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 提出: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019年7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 各地也都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 推荐阅读: 河北: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
详细阅读 : 土地二级市场的“八个宽松”与“四个严格”
预告登记转让
即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目前,大多数省份都提出可以预告登记转让。 ( 推荐阅读 : 未完成25%投资额的土地,到底能不能转让? )
2024年6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印发《 关于 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可进行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
分割转让
2024年6月,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 印发《 关于 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规定 :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 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2023年7月18日,天津印发 《 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 》 (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
2020年7月28日,上海印发的《 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 》(沪规划资源用〔2020〕351号)提出: 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符合规划分割条件的,经规划资源部门明确分割部分的规划建设条件,产业部门明确产业准入和投入产出要求后,可通过土地交易市场,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分割转让给园区平台或经产业准入的项目。( 推荐阅读 : 上海严控产业用地转让 )
2024年2月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自然资〔2024〕2号) ,提出 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
推荐阅读 :1. 旅馆、商务金融、工业等用地如何分割登记? 2. “以股让地”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盘活存量
1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提出: 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016年11月11日,原自然资源部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土资发〔2016〕147号),该文件对如何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分类分阶段处置的具体政策。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 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 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提出多项新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 推荐阅读 : 国企:“二调”之前的违法用地,可补办手续 )
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 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对建设用地供应提出不少新的政策。 比如。提出探索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 推荐阅读 : 第一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模式 )
01
北京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02
上海关于促进城市功能融合发展创新规划土地弹性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03
天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
04
天津关于盘活存量土地房产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集体建设用地
12.
点状供地
13.
地方相关文件
01
广东|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02
北京|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 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03
吉林|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04
安徽|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05
上海|关于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06
广州|点状用地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办理指引
07
韶关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试行)
08
河源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09
浙江|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过期)
10
海南|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 (过期)
11
云南|关于实施“点供”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 (过期)
12
广西 | 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的通知 (过期)
13
四川 | 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 (过期)
其他供地新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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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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