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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调低清单量而调高六倍单价的不平衡报价的商法结果

发布于:2024-08-16 11:15:16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不平衡报价典型案例,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私自调减招标清单,调高投标单价中标后,以不平衡报价结算,能得逞吗?

合同概况:

2014年4 月15日,承包人东X公司与发包人复兴医院签订: 《食堂装修及新风改造系统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价款为 2,883,382.78元 ,固定单价合同。

争议事项:

结算对合同不平衡报价执行引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块料墙面”的工程量为1,047.22平方米。原告投标报价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前述子目的工程量修改为179.67平方米,以投标单价272.37元/平方米中标。

鉴定机构意见:无



双方诉求

4.1、承包人, 上诉人请求:

东X公司诉讼请求:结算总造价: 3,750,329.32元 已付工程款1,930,948.58元,余款1,819,380.74元未支付;

4.2、发包人, 被上诉人反诉请求:

复兴医院提出反诉请求:2.判令对装饰工程子目名称“块料墙面”的中标单价272.37元每平米调减为46.73元每平米,对鉴定意见第七条鉴定结论意见第一项确定性意见第(1)装饰工程价款扣减款项78,842元。

反诉人招标工程量清单装饰工程子目名称“块料墙面”的工程量为1,047.22平方米。原告投标报价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前述子目的工程量修改为179.67平方米,以投标单价272.37元/平方米中标。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8.1.2条约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1.4规定。原告在其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修改工程量必然会调整(提高)其他项目的单价,从而达到调整(提高)其他项目的价款,获取不平衡报价利益。违反诚实信用而获利,为法律不许。故法院应当对原告该子目的中标单价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在原告投标总价不变的基础上(投标合价48,936.72元=投标单价272.37元/平方米 x 原告修改工程量179.67平方米),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该子目的工程量1047.22平方米计算调整后的单价,即调整后的单价46.73元/平方米=投标合价48,936.72元/招标工程量1047.22平方米。《鉴定意见》第八条第2项的差额78,842元,即是该子目结算价款应当扣减的金额。

4.3、承包人,针对反诉请求辩称:

根据合同30.2约定,合同是固定单价计价方式,30.3约定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价格,被告视为合同是固定总价是不合理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复兴医院与东X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合事实情况及双方意见,本院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 3,002,749.00元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约定,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文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关于复兴医院主张扣减相关款项的反诉请求,因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符,且本院已就复兴医院的相关意见在结算总价中予以综合考量,故本院不再另行支持其反诉请求。

案例总结:

一个不平衡报价经营成功的案例。

来源:地产研学社,转发请备注来源

本文根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 0102 民初 35032 号    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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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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