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房防火分区
注:1.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0.5倍。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1.5倍。
3.“_”表示不允许。
4.厂房内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 增加1.0倍 。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 《通规》当 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 1/2计入 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二、仓库防火分区
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 。
2.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 。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4.“_”表示不允许。
5.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 占地面积 和每个 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 增加1.0倍 。
三、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注1.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2.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 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 商店营业厅 ,当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并采用 不燃或难燃装修 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 高层 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
(2)设置在 单层 建筑内或 仅 设置在 多层 建筑的 首层 时,不应大于 10000㎡ 。
(3)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 时,不应大于 2000㎡ 。
四、物流建筑防火分区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仓库的规定 增加3.0倍 :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五、有顶棚的步行街
六、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措施
(一)水平防火分隔措施
建筑水平防火分隔措施是指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构件(设施),在各楼层的水平方向分隔出一个或者多个基本防火单元、阻止火灾在一定时间内向相邻区域蔓延的分隔措施。
(二)竖向防火分隔措施
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指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窗间墙(窗下墙)防火挑檐等构件,在建筑的垂直方向上对每个楼层或者特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沿建筑垂直方向向其他楼层蔓延的防火分隔措施。多层或者高层建筑,一般以楼层为基本单元划分竖向防火分区。
(三)特殊场所防火分隔措施
1.工业建筑
(1)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3)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2.民用建筑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 下沉式广场 等室外开敞空间、 防火隔间 、 避难走道 、 防烟楼梯间 等方式进行 连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相关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 。
(2) 医疗建筑 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建筑中的 儿童活动场所 、 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 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楼板 与其他区域分隔。
七、中庭防火分隔措施
● 中庭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的一种共享空间。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 甲级 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八、建筑幕墙防火分隔措施
●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实体墙 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 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 高层 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 多层 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九、竖井防火分隔
1.电梯井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
2)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
3)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2.00h 。
2.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
1.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2.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十、变形缝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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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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