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湾航空城产业服务中心工程施工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华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1.10条投标报价风险约定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1条约定“ 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 ”。现发承包双方就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是否调整原合同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双方观点:
发包人 认为, 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需进行调整 。
承包人 认为,将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过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视为不平衡报价是不合理的,违背招标文件原意及合同约定。
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投标人在招标答疑时对认为发包人公布的偏低的预算综合单价提出调整要求,招标人答疑回复为“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图纸由施工单位 自行报价 ”,故投标人是根据答疑回复结合项目特点与自身优势进行报价的,同时 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评定标准,故结算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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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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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积极委托”审计,就可以成为拖延结算的理由吗?在建工领域,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常常是纠纷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施工合同结算案例,探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以及法院对此类争议的判决是否合理。 一、背景概述 某工程签约合同价为 4000 万,施工合同采用 2017 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一旦承包商提交了完整的结算书,发包人必须在 45 天内完成审核。如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则视为接受承包商的决算。然而法院认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积极委托第三方审计,并没有消极应对,因此不适用合同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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