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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常见计量问题解析

发布于:2024-08-01 11:12:0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交通既是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先决条件,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一个地区投资环境、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正因如此,十多年来,我国始终把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纵贯南北、横穿东西、气势恢宏、四通八达的现代高速公路网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亮点。
我自己在二十多年接触高速公路造价审核工作中,发现工程量计量中存在下面一些常见问题,鉴于高速公路投资额巨大,改进和加强计量管理,对高速公路投资控制意义重大。
一、未按计量规范计算,多计工程量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可能大于设计工程量,但不等于实际工程量可以全部计量,而应根据计量规范的约定,正确计算应计量工程量。如:
1. 将非软基处理路段沉降增加土方量和施工加宽部分进行计量。由于填筑路基较高,会因沉降而增加施工土方量。同时,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填筑截面会加宽,并在完工后削坡,这样也会增加施工土方量。通常,承包商会按照现场监理工程师测量的数据申请计量这部分工程量。但在合同文件中,非软基处理路段沉降土方量和施工过程中因加宽而增加的土方量,是要求承包商在投标单价中予以考虑,而不能单独计量的。
2. 培土路肩以实际施工截面代替设计截面计算。培土路肩在实际施工中,截面呈矩形,在夯实后修坡达到设计的直角梯形,计量时往往按实际施工截面进行计算。但按照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计量时应按设计截面进行计算,施工中实际增加的工程量也应由承包商在投标单价中予以考虑,不能进行计量。
3. 路面结构层未按顶面积计算,多计量工程量。由于路面面层施工完成后,其横截面呈梯形。计量路面各结构层面积时,有按底面积计算,有按顶面与底面二者面积的平均值进行计算。但计量规范一般按顶面面积进行计算,只有在结构层厚度超过30cm时,其面积才按顶面与底面二者面积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4. 多计量土方借方超运工程量。按设计要求,借方土需要掺石灰翻晒后填筑,计量是按灰土工程量进行计算的。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石灰通常运至施工现场,而不是运至取土场,因此 ,灰土中石灰所占体积不应计入借方超运工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掺灰比进行计算后扣除。
5. 未正确计量桩基工程量。一是未根据对常水位的判定,将陆上桩作水中桩计量。二是柱式桥台,结构形式为一桩到顶的桩,其桩身在部分地面以上,不需钻孔,其单价应按下部结构砼计量,而不应按钻孔桩单价套用。
二、工程量清单中包含但实际未实施的工程量未予扣除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按照施工图提供的工程量进行了分类汇总,实际施工中,部分工程量未实施,或同一部分工程量在两个清单子目中均进行了计量。如:
1.小型桥梁、通道、涵洞等构筑物在计算填筑土方时漏扣除。在计算填筑土方时,按照各路基截面面积和相应施工桩号间长度的积汇总。通常在相应桩号间,考虑扣除了大、中型以上桥梁的施工长度,而未扣除小型桥梁、通道、涵洞的长度,导致这些不需填筑土方的结构物处所占体积也进行了计量。
2. 未充分扣除结构物所占长度,多计量路面工程量。小型桥梁、匝道桥式通道、互通跨线桥、箱式通道等结构物处,路面设计面层结构与主线不完全一致,计量时相应面积易混入主线路面工程量中,而在计算结构物工程量时,又单独计量,造成多计量的情况。
3. 沟塘清淤回填工程量重复计量。在计量沟塘清淤回填工程量时,一般会将清淤后底标高至沟塘处原地面标高之间的部分作回填方申报。但实际上,在计量路基填筑土方时,沟塘处路基填筑截面图底标高与淤泥顶标高相同,工程量中已包含淤泥顶标高至原地面标高之间的部分,计量时不扣除该部分将造成重复。
4. 桥梁、通道搭板处结构层多计。由于桥梁、通道接主线处采用搭板设计,搭板工程量单独计算,但在相应路基、路面工程中,未扣除搭板所占体积,多计量了相应结构层的工程量。
5. 未扣除通道处中央分隔带工程量。由于在明通道处,不设置中分带,因此在计量中分带纵向盲沟、中分带防渗层、中分带回填土方及路缘石时,容易漏扣除明通道处相关工程量。
6. 原地面清理等工程量计量时未扣除河塘和软基处理部分所占面积。在对原地面现场清理、原地面掺灰处理等清单子目计量时,往往将路基施工范围内所有的地面处理工程予以计量,实际全线河塘、高压旋喷桩等软基处理部分不需要处理,该部分工程量应予扣除。
三、将项目清单中包含的附属工作内容单独申报计量
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量规范中,明确某一清单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如:
1. 原地面翻松工作包含在路基填筑清单子目中。
2. 涵洞及通道构造物的基坑开挖和回填、特殊地基基底换填处理工作、桥梁基础扩挖土方等,包含在结构物基础处理清单子目中。
3. 路面各结构层之间由于施工间隔而必须采取的洒布粘层油等保护处理措施,包含在路面沥青砼摊铺清单子目中。
4. 定位钢筋、钢板垫块等包含在相应的钢筋工程中。
5. 水中桩施工时井点安拆和使用、围堰、施工平台、水中埋设护筒等工作包含在水中桩清单子目中,等等。
这些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投标时考虑,并将相应的费用打入相应清单子目的投标单价,但实际上,承包人将上述工作内容作变更申请,单独计量。
四、设计变更时,不扣除或少扣除原工程内容相应工程量
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意味着相应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的调整,变更管理中,增加的内容一般会据实调整,但原工程内容常会出现差错。例如:
1. 软土路基处理段改为桥梁时,仅扣除路基截面填筑工程量,不扣除沉降土方量。
2. 新增沟塘,不扣除原地面清表、及相应的清表补偿和压实补偿等工程量。
3. 通道宽度增加,结构形式改变后,仅扣除原通道工程量,少扣除宽度增加部分路基工程量。
4. 软土地基处治路段设计变更取消砂垫层,变更时仅调减了砂垫层工程量,但原设计中相应土工格栅的工程量未扣除。
5. 中分带变更增加,未扣除路面沥青砼上、中、下面层及下封层工程量,等等。
五、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根据合同中变更和索赔相关条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不应申请变更并批准计量。如:
1. 承包商在不认真审图、未明确施工位置前擅自施工,造成施工位置不符,申请变更增加费用。
2. 箱涵结构物设计图与路基设计图不一致,承包商按结构图施工后发现与路基相应设计位置不吻合,导致变更增加结构物长度及拆除、换填工程量,增加费用。承包商在图纸有矛盾的情况下,未经设计单位确认先行施工,有关费用不应补偿。
3. 施工单位自行变更强夯施工方案,地基液化沉降,致使增加灰土填方量,增加工程款。不应变更增加费用。
4. 因借用地方道路造成损坏以及临时用地等,应补偿地方相关经费应由承包人负担。
六、材料差价调整不全面
表现在只计调增材料差价,不计或少计调减材料差价;工程量调整后未相应调整材差;新增项目变更审核单价时已按当时材料价格计价,后重复调价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问题,是对应于具体的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量计量规范的规定产生的,在对工程量计量的实际审核工作中,应以对应项目的相应规定,做出适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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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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