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 典型案例,某办公楼装修及安装工程, 某项合同单价严重偏高为市场价47倍,结算量为合同工程量11倍; 合同总价: 1,158,912.00元 ;
该不平衡单价合同项价格: 59,425.15元,合同价格占比:5%;结算诉求 710,607.82元, 合同价格占比: 61%;
法院如何判决该不平衡报价案例?
合同概况:
2007年10月19日, 原告浙江XXXX装饰与被告发包人丽水市XX区林业局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 :丽水市XX区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 1,158,912.00元 ;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结算争议事项:
结算对“ 管、暗槽内放双绞线缆4对以内(网线) ”合同单价产生争议:
2.1、原告承包人意见 :
合同项价格:合同清单量 (483.8+84.9)×(1+15%)=654米 × 合同单价 122.83元/米 =80,330.82 元;
新组价项:结算工程量5,605.7米-654米=4,951.7米 ×按合同调整单价 127.28元/米 = 630,277.00 元;
该项结算价格:710,607.82元;
2.2、被告发包人意见 :
合同项价格:合同清单量 (483.8+84.9)×(1+15%)=654米 × 合同单价 122.83元/米 =80,330.82 元;
新组价项:结算工程量5,605.7米-654米=4,951.7米 × 市场价 2.6元/米 = 12,880元;
该项结算价格: 93,210.82元;
鉴定机构意见:
2016年1月6日,丽水市XX工程咨询出具鉴定结论认为:“鉴定结果:XX区林业局办公楼修缮工程鉴定双方无争议部分造价1,805,066元”;“双方无法统一意见部分:......;2)管、暗槽内放双绞线缆4对以内(网线):投标单价122.83元/m,由于该项目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且工程量比标底增加约10倍,我公司根据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于2014年9月5日对建设单位作出的回复建议,根据计价规则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第二十一条结算,现计入鉴定造价内的工程量为(483.8+84.9)×(1+15%)=654米。其余工程量5605.7-654=4951.7米未计入鉴定造价内。
4951.7米网线根据重新组价下浮后造价12,880元与按中标单价的造价630,277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裁决。”
4.1、原告承包人上诉请求:
浙江XXXX装饰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对不平衡报价法中标后所形成的承包合同认识不清。
不平衡报价法是在投标总价确定后,调整子项目单价,在不抬高总价影响商务得分的前提下,争取实施项目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推行不平衡报价法采用的是 工程量清单报价 ,实行的是量价分离,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总价也是理念上的概念,只是评标委员会(业主)在评议投标价的高低时的一个参考值,它仅仅用于招标,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实际上承包人最后拿的总收入正是在履约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投标相应报价单价的乘积,即固定单价合同。
在不平衡报价中,只有选择那些能够尽早收钱款和估计履约中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拔高单价,而对后期项目和可能减少工程量的项目压低单价,才可能取得利益最大化。这是投标报价的策略和技巧,需要承包人对工程作出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后凭经验和技术才能形成正确的决策,属当时招投标允许、合法。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本来就是报给招标人审查的,投标人与招标人处于信息对等地位。招标人如果不认可不平衡的幅度,完全可以在评标程序中作废标处理 。
涉案工程采取的就是不平衡报价法,招标文件四(十二)2约定“工程量按实调整”、价款调整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已作了明确约定。因此,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经过相关招投标程序,其所约定的条款没有违反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依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发现网线工程超量太大,就不顾诚信原则,公然违背招标中的合同条款约定,并且以政府部门需维持财政利益为借口,百般向审计和司法等部门施加压力 。 导致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不平衡报价这一核心事实,特别是对网线工程评判为“该网线工程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且招投标外增加工程比标底增加约10倍,显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显然有悖基本的公平正义”,这是对不平衡报价投标法作无法理的错误认定,显然有悖于《合同法》第61条、62条、财建(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工程价款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并错误地采用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的条款,而 忽视了已有约定的合法前提,蛮横地将合同约定价格大幅度下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
4.2、被告发包人答辩:
被告, 丽水市XX区林业局 辩称: 一、 上诉人的网线报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超过市场价格的 40 倍左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背离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丽水中院判决:
5.1、一审法院意见 :
对于“管、暗槽内放双绞线缆4对以内(网线)”工程的结算价款问题,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 该网线工程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 且招投标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比标底增加约10倍 , 显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投标范围内的网线工程按照中标价计算工程价款,尚还合理 ; 但是 在 投标范围外的比标底增加约10倍的网线工程,若还是按照畸高的中标价进行结算,显然有悖基本的公平正义 。
故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重新组价后下浮后造价12,880元,作为标外网线工程的工程款。
5.2、二审法院丽水中院意见 :
另查明,......,2.关于网络线不平衡报价问题)进行协商,被上诉人认为由于以上两个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审计结果难以确定,并主张按丽水市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XX区林业局办公楼装修工程的情况说明》的初审结论为基础进行协商。但 上诉人坚持 : 网线应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为基础进行协商 。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关于网线工程的结算价款问题, 案涉工程招投标时虽然未禁止不平衡报价,但仍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 本案中,上诉人承包案涉工程的负责人李XX在 招投标和增加工程量等方面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明显存在恶意 ;
上诉人不仅投标单价畸高,而且实际工程量比标底增加约10倍,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一审法院对超投标范围15%以内工程量按中标价计算工程价款,对超投标范围15%以外工程量按鉴定机构重新组价下浮后造价12,880元作为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浙江XXXX装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总结:
合同清单项“管、暗槽内放双绞线缆4对以内(网线)”合同单价为122.83元/m,当时市场价 2.6元/米 , 该项合同单价是市场价47.24倍;
合同清单项 “管、暗槽内放双绞线缆4对以内(网线)”合同工程量为 483.8m, 结算工程量5,605.7m,该项结算工程量是合同工程量11.61倍;
合同总价:1,158,912.00元;结算报审价格 :1,805,066.00元;
6.1、原告承包人申报该项不平衡结算价 : 710,607.82元;(详见2.1)
6.2、被告发包人审核 : 93,210.82元; (详见2 .2 )
6.3、一审法院判决 : 该项结算价格: 93,210.82元;
6.4、二审法院判决: 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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