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图纸与变更的一致性验证:
No.2
签证变更的详实性与合理性审核:
No.3
工程量的精准计量:
No.4
专项费用的合规性检查:
No.5
保险费用的精确核对:
No.6
临时设施的处理:
No.7
重复计算的防范:
No.8
现场实测与证据保存:
No.9
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No.10
审减率与费用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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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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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认可结算协议,承包人是否需要申请造价鉴定一、两份案例摘要 1.笔者检索案例—上海高院 ( 2021)沪民申2054号 民事裁定书(下称 2054号裁定) 该裁定书认定: “ 一审诉讼过程中,基于涉案工程与御府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煜锵等涉嫌的刑事犯罪存在关联性,双方虽就涉案工程达成过《结算协议》,但该《结算协议》存在形成过程反复且工程款差异较大、结算数额及程序与建设工程结算惯例不符且没有工程资料、结算资料佐证等诸多不合理之处,该《结算协议》未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能单独有效证明建设工程的造价。一审法院经两次明确释明,要求中如公司提交涉案工程造价司法审价申请以明确涉案工程的实际价值,中如公司均拒绝申请司法(审价)鉴定。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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