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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单价合同中清单特征与实际不符,结算是否重新组价?

发布于:2024-07-18 10:02:1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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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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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盛源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5号  
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盛源大厦工程工期及计价有关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河源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期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地下二层,地上十四层,建筑面积为76080平方米,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9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566天。因《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无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合同工期参考2011工期定额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进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以下简称“2022工期定额”)发布实施,在2022工期定额中增加了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

发承包双方就合同工期能否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合同工期虽未考虑 型钢混凝土结构 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但项目已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因此仍应执行合同工期。

承包人认为,因合同工期未考虑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合同工期计算不合理,无法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应按2022工期定额的型钢混凝土结构调整合同工期。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公开招标工程,2022工期定额的发布时间在招标和合同签订后,但合同并无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的相关约定,因此 应执行合同工期

二、金属结构工程清单计价争议

本工程钢结构的设计说明明确“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严格按钢结构有关规范规程执行。”柱、梁、支撑钢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住宅钢结构 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t),有≤3t、≤5t、≤10t;2.焊接H型钢柱,有≤3t、≤5t、<10t、t;3.金属结构件场内运输;4.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率(高度70m以内)。

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外计取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产争议

发包人认为,合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已包含材料的场外运输费,而清单已明确包含场内运输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勘察现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函告知监理和发包人,向钢构件加工厂采购成品构件时也未提出合同价格变更或可能增加造价等。因此,该行为属于承包人对钢构件的采购方式和加工条件及地点的选择,是其施工组织行为,不应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认为,根据 最高投标限价 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分析,清单描述的钢结构为现场制作加工,综合单价是以钢结构原材料制作、安装及场内运输构成,未考虑制作场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而施工图的钢结构设计总说明钢构件为工厂制作及预拼装。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应按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增加计算钢构件场外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施工图钢结构总说明要求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但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对场外运输予以说明,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 应另行计算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

三、暂估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将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部分工程内容按暂估价直接列入招标清单汇总表。

在施工过程中, 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是否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再下浮,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予调整”,因此暂估价应只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应再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暂估价的构成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暂估价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计列的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价时 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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