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池的提法最早是由于吉林石化污染事故引起,后根据GB502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池。 但是关于应急事故池的计算方法问题,并没有很明确说明。 按照目前应急事故池容积的确定方法,并不一定能保证事故时废水不溢出地面。
目前计算应急事故池容积的依据主要有三个: 一个为中国石化建标[2016]43号《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个为《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09)(以下简称“规范”); 还有一个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该标准与“导则”雷同。 由于“导则”的方法比较具体,各项参数都可以落实,因而一般按照“导则”的规定计算应急事故池的容积。 很多设计人员将按照“导则”中公式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事故池的有效容积(“导则”和“规范”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积安全余量要求。 )
确定应急事故池容积的诸多因素中有两个重要因素: 消防用水量和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现行设计规范计算的这两个量都不是最大值。
消防用水量: 按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根据消防给水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得到,而现行消防规范中规定的消防给水流量是设计必须保证最小流量,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是设计中必须保证最小时间,因此,由两者的乘积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设计必须保证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灾时实际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规范设计的水质大得多。
对于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照“导则”,即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 二是按照“规范”中规定的“当地最大降雨量”。 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统设计理论,某一时段的降雨量,由汇水面积和设计暴雨强度决定,而暴雨强度计算中有个重要参数—设计重现期,是根据排水区域的重要性、经济条件等因素来取值,而理论上可取无穷大。 “当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对最大,没有绝对最大,实际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现行消防设计规范都明确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也就是说消防要考虑短时间内第二起火灾应对的事故池清空时间,现行规范或导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时间完全有可能受本企业或外协单位污水处理能力的限制而超过48h,因而短时间内第二次火灾产生事故废水,会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纳而外溢。
因此,按目前的应急事故池容量计算依据所确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纳不下事故发生时实际产生的废水量而外溢。 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设在厂区地势最低处,而且应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在厂区围墙开设门洞处采取预备沙包等措施,纺织事故池废水外溢流淌至厂区外水体,同事因明确相应的临时移动存储设施(如有组织槽车转运等)。 另一方面,排水管网排水能力的设计也有与上述同样的情况,其也有可能一时不能适应实际的排水流量而暂时外溢,此外,当事故池也为高于事故池进水口后,随着也为上升,排水管网的排水能力逐渐减小(水量的实际坡降减小),这是附件地面暂时积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应急事故池尽可能位于雨水管径大的管网末端附近。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
1.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并安全交底。
2. 封闭作业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隔离,进行机械通风和气体检测,对作业环境进行判定,确认环境安全方可进入,必须有人监护。
3. 作业者要正确选择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有监护者在有限空间外全过程持续监护。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中二次事故特点突出,企业应加强应急方面的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应做到:
1.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3. 定期进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4.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 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首先做好自身防护。
事故应急池又称事故缓冲池或应急事故池,是指为了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的接纳装置排水、消防水等污染水,以免事故污染水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水收集设施。 在实际事故处置过程中,通过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最大程度的降低了由事故引发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概率,保障了环境安全。
1 、 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规范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消防废水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 为此,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2006年1月24日),要求各类化工生产企业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此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2006年3月3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2009年4月1日),具体明确了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规范和要求。 与此同时,国家又制定规范发布(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009年10月1日)进一步明确化工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要求和规范。 此外,其他像纺织染整行业等也通过(HJ471—200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技术规范》(2009年9月1日),明确了本行业的事故池建设要求及规范。
2 、 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
目前,不同行业对事故应急池的称谓各不相同的,且容积的计算方式也存在差别,现就几个主要环境监管行业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方法介绍如下:
2.1化工建设项目中的事故应急池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由于该规范是国家标准,因此应急事故处理系统的设计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其事故应急池容量按式(1)计算(以下简称“国标法”):
式中: (V1+V2+V雨)max为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m3; V1为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m3; V2为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3,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有关规定确定; V雨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废水收集系统的当地的最大降雨量,应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有关规定按暴雨强度公式确定; V3为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装置或罐区围堰内净空容量,m3; V4为事故废水导排管道容量,m3。
注: 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2.2石油化工项目中的事故应急池
对于石油化工项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以企业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旗下石化企业事故存储设施的建设要求,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以企业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其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和销售企业石油库事故存储设施的建设要求,两者事故应急池容量均按下式计算(以下简称“石化法”):
式中: (V1+V2-V3)max为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的最大值。
注: 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单套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第三级防控)按一个罐组加一套装置计。
式中: Q消为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为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按6~10h计算),h。
式中: V5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q为降雨强度,mm; 按平均日降雨量; F为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m2。
式中: qa为年平均降雨量,mm; n为年平均降雨日数。
2.3纺织染整中的事故应急池
对于纺织染整行业,《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技术规范》虽没有具体给出事故应急池容积计算公式,但也明确了本行业的事故池建设要求,其要求在6.6事故池章节明确如下:
处理厂(站)内应设置事故池; 因操作失误、非正常工况、停电等事故造成废水排放数量和浓度异常时,应排入事故池; 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而对于事故池设置方式,规范未作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与调节池并联或串联的方式,而发生事故时用跨越管旁路。
2.4市政污水处理厂的事故应急池
目前,国内颁布的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中,尚未有专门针对污水厂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要求和设计规范,而实际工作中已有部分污水厂根据生产需要,建设了相关的事故应急池,也有设计单位参照工矿企业事故应急池容积设计方法,提出了相关的污水厂事故应急池容积计算公式。
式中: V事故池为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实际容积还应考虑保护高度,一般取0.5m所占体积; t为应急时间,h; Qmax-max为高峰期应急流量,m3/h; L为主干管高污染区长度,m; Av为主干管高污染区平均有效水力面积,m3/h。
式中: ΣBi为电话通知各泵站的时间,包括切泵、停泵、换泵等缓冲时间,h; ΣXj为电话通知工业区重点应急对象所需的时间,包括停产缓冲时间,h。
式中: K为高峰流量变化系数,参见《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k为应急流量保险系数; Qv为小时平均流量,m3/h。
式中: μ为高峰期管道充满度,%; d为主管网高浓度区平均管径,m。
2.5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比较
“国标法”按物料最大贮存量、消防最大用水量、最大降雨量三部分之和的最大值确定,未考虑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 “石化法”则按物料最大贮存量、消防水量、平均降雨量、生产废水量四部分之和确定,两计算方法在消防水量、降雨量和是否计量废水产生量、事故废水收集和导排系统容积上有一定差别,一般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采用“国标法”计算,受最大降雨量影响,其事故应急池容积值相对于“石化法”要大得多。 实际上,由于上述两计算方法没有明确、严格定义降雨量等有关专业名词,造成对相关参数取值的理解不同,因此,即便是同一计算方法,参数取值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容积大小。
2.6事故应急池容积确定原则
“国标法”属国家标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虽然规范明确只针对“新、改、扩”等化工建设项目,但原则上化工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均按照此标准建设事故应急池; “石化法”属行业规范,中石油的《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对适用对象没有明确时间要求,而中石化的《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在原文中规定“本导则适用于制定和完善现有石化企业内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设施事故所导致的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其他设施可参照执行”,即明确提出仅针对现有设施,因此,对于石化项目原则上对新建项目应执行“国标法”,同时可参考“石化法”取计算数值最大的为最终事故应急池容积。
对于纺织染整行业的应急池容积,有条件的单位,可按一个生产周期或4h排放的废水量中的最大数值确定。 对于市政污水处理厂,因没有明确的建设标准,其容积可按前述公式计算,也可参照纺织染整行业标准建设,或者考虑将各接管单位当做风险点,按照“国标法”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
3 、 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
事故应急池在满足容积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业建设时还需考虑其他方面的要求。 例如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等措施; 池内设置必要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 事故应急池需建设必要的导液管(沟),使得事故废水能顺利流入应急池内,应急池位置及导液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等; 事故应急池一般宜采取地下式,以利于收集废水防止漫流,而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与其相关的用电设备的电源需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线路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系统仍保证连续供电,即双电源供电),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入事故应急池。
4 、 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池的关系
环境监管工作中,通常要求企业设置污水收集系统、事故排水收集系统、清洁下水系统防控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除事故应急池外还涉及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洁下水排放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设施,一般情况上述各池均需单独设立,而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事故应急池共用,但前提是事故应急池容积必须在初期雨水计算容积的3倍以上,且设置必要的排空措施,确保事故应急池及时空置。
5 、 事故应急池的监管部门
在事故应急池监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两个管理部门。 其中,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企业事业单位有没有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容积够不够,相关辅助系统及设施是否齐全三方面问题。 2014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文件,在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章节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评估指标,明确了上述三个问题的具体评估要求; 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事故应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关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机泵等相关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等。 例如,石化行业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池火灾危险类别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事故应急池与防火堤距离不小于7m等。
6 、 环境管理工作中事故应急池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企业应该“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且第二十条也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权力,因此,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各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而环保部门也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监督管理。
6.1新建、改建、扩建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纺织染整、污水处理厂等环境风险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 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验收。 此外,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工作。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6.2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建设事故应急池或结合环保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事故应急池。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可依据违反《水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可依据《水法》第八十三四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 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6.3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化工园区,2012年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园区完善防控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环境安全。 在此基础上,江苏省环保厅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4﹞25号),明确园区企业要建设事故应急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 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环保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园区内事故应急池的监管。 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托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或单独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事故应急池联通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而对于因缺少事故应急池而导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园区,环境监管部门可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7、结语
目前,关于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要求和规范主要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即主要集中在石化行业和纺织染整行业,而其他如污水处理、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经营等环境风险行业,均没有明确的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和要求,同时,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明确针对事故应急池的条款,因此对于事故应急池的环境监管,目前主要依据相关行政命令及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部门对事故应急池管理效能。 对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切实推动事故应急池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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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比较实用,点赞收藏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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