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个朋友和我讨论一个案例,是关于合同付款条件的理解,甲方委托的咨询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意见不一致发生了分歧。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如下:
1.当 累计已完工程量 达到 合同价 的30%时,支付经审核已完工程价款的80%;
2.当累计已完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50%时,支付经审核已完工程价款的 80%;
3.当累计已完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70%时,支付经审核已完工程价款的 80%;
4.当累计已完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85%时,支付经审核已完工程价款的 80%;
5.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发包人验
收合格后 最高付至合同价的80% ;
6.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结算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双方无争议后一次性支付(无息)。
该项目是一个国有投资项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中未约定关于签证、变更发生价款的支付条件。
双方的分歧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付款条件中“合同价”的理解,造价咨询认为合同价就是签订的合同总价款,或许大多数人也是这样认为的。付款条件5.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 最高付至合同价的80%, 这一条是咨询单位为了防止进度款超付特意设置的条款。二是关于签证变更的付款,造价咨询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按照惯例那就是工程结算时再上报签证变更及预算,结算审核完成后在结算款中支付。
施工单位则要求,一是在每次支付进度款时支付已发生的签证变更价款。二是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最高付至 合同价 的80%,这里的合同价款包含变更、签证、暂估价调整等在内。
建纬律师事务所的朱树英老师曾说过,他到最高法院打了这么多建设工程的案件,发现一个很奇怪的事情,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打到最后其实打的都是基本概念,辩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所以我们也先来熟悉一下基本概念,以下定义来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5、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6、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7、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8、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再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定义: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现在建设单位立场,造价咨询对于进度款超付的担心不无道理,如果加上变更、签证、工程暂估价调整价款后的合同价款的80%,很有可能超过签约合同总价。因为该合同未预留暂列金额,而且幕墙等专业工程暂估价远低于市场价。但是由以上可知,示范文本的定义更适合该项目,合同价款应是一个动态的价款,而不是签约合同价。逆向思考一下,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较大金额的减项签证或变更,如果不去适时的调整合同价款,对于建设单位是不是极为不利了。
站在总包立场,施工单位的理解也不无道理,但是 签证、变更是否应计入已完工程量,?需要根据具体的签证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来判断。只有应予计量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才可以计入合同价款。
因此,在设置合同条款时,发承包要尽可能遵守公平公正原则,才能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违约风险,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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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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