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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招投标领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于:2024-06-27 09:30:27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通过对施工企业过往项目管理过程和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信誉度评分,一方面可以作为招标人择优排劣的重要参照指标,优选承包商降低项目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施工企业管理提升的指向标。科学、公平、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推动工程建筑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催生新质生产力。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明确提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也要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从国家宏观政策导向来看,统筹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已是必然趋势。  

信用评价应用于招投标领域的现状     

▌1.   评价体系不统筹

分析目前国内工程建筑各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铁路市场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国铁集团统一组织,制定规则、组织评价和应用成果; 公路市场 信用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指导监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东、四川等省份运输交通主管部门同时还制定了针对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考核范围和应用范围均在本省实施; 房建及市政工程 信用评价多由各市住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评价。  

由此可见,工程建设建筑领域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缺乏统筹,各专业、各区域之间存在隔阂,增加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成本和难度,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例如,铁路和公路土建工程施工实质上很相近,但由于采用两种截然分离的信用评价体系,考虑到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实质上对跨行业承揽工程制造了隐形壁垒;同样,一家在其他地区信用评价结果优异、履约能力强的房建施工企业去新的省或市开展经营业务活动,往往也只能申请较低级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当地的招投标中存在天然劣势。

长此以往,会逐渐形成“小圈子”“内循环”,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属性。

▌2.   评价链条不贯通

按照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其工作链条大致可分为政策制定、评价实施、被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等五个环节,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主体,目前各环节之间仍然存在不贯通、不协同的现象,导致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的应用效果大打折扣。  

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多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既是政策制定者,也是评价实施者,同时还承担行政监督职能。

目前,信用评价体系较为分散,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信用评价主管部门,由于专业程度不一,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都存在着一定偏差,信用评价本身的预期效果没有完全实现,导致应用评价结果的招标和投标主体在信用评价各环节中都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信用评价政策的制定者、行业行政部门的政策导向可能会偏离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于信用评价作用的期望,不利于评价结果应用;另一方面,评价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被评价方缺少申诉渠道,监管缺失。  

▌3.   评价指标不科学

由于信用评价在招投标中有着重要作用,施工企业为了扩大经营持续发展、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必须重视信用评价活动,而信用评价指标的设置,可以实质上影响施工企业的管理重心,乃至对整个建筑行业都起着导向作用,当评价指标设置的不合理时,由于过度重视招投标加分,往往会偏离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本质。  

不同专业、地域评价指标制定存在差异。 由于在指标体系上缺乏宏观性的标准化统筹,不同的评标政策者制定的评标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有的在信用评价指标上偏向于项目安全质量环保控制,有的在企业规模、专业人员、固定资产上赋予权重高。这也导致施工企业可能在不同地区不同信用评价主体下的评价结果出现较大波动,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也会衍生不公正问题。  

信用评价指标行业导向作用发挥不足。 由于在信用评价指标的制定上缺乏宏观指导,五花八门的评价指标体系也要求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需要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下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和重心,加重了施工企业负担。同时,部分层级政策制定部门受制于专业性,在设置信用评价指标时,不能把握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向好发展的需求,而且受限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目标,评价指标更偏向于降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使信用评价失去了引导促进建筑行业创新发展、催生新质生产力的作用。  

解决相应问题的对策探讨  

▌1.   构建统一的评价体系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 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来统筹规划信用评价体系,减少信用评价的政策制定层级与主体。分析建筑行业内不同专业特点,研究共性的重点信用评价指标,形成宏观信用评价指导意见+专业领域实施细则、综合性建筑信用评价等级+专业化信用评价等级的格局。打破地域性的隔阂限制,消除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因素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等带有明显地域歧视的评价指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二是推动统分结合。 首先由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分析提炼当前能够覆盖各专业领域的评价施工企业综合素质的要素,制定科学客观的标准化指标,形成宏观标准化指标体系;然后,市政、铁路、公路、水利、水运港口等各重点领域由对口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在通用性标准化指标体系之下,针对各专业领域的特点和要求,增加或者深化相应专业性评价指标作为补充,从而构建“1+X”的统分结合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化体系。  

三是共享评价信息。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建筑行业内各专业、各地区的信用评价信息,构建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施工企业的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的互认共享,提升信用评价工作的效率,促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2.   建立多元的参与机制

一是广泛参与,科学制定评价政策。 在信用评价政策制定阶段,要灵活应用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向信用评价涉及的各方主体征集意见。充分利用好建筑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前瞻性、大型施工企业的管理技术经验,调研采集采购方对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期望值,制定相对各方公平公正、科学的信用评价政策。  

二是加强监督,规范开展评价工作。 完善建筑领域信用评价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对政策制定、实施、监管主体责任进行分离,打通监督渠道。在信用评价的评价环节,要做到评价标准、过程公平公正,信息公开,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前,将评价结果和过程一并公示,接受监督。在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环节,要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管,客观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消除不公正行为。  

三是动态管理,及时开展效果评价。 信用评价政策制定机构及时组织施工方、采购方、市场监管方等信用评价各方主体开展执行效果后评价,研究信用评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深层次原因,调查分析信用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和效果,根据各方反馈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政策。  

▌3.   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

一是制定准确客观易采集的信用评价指标。 考虑国内庞大的建筑业市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存在数据多、难度大、及时性差等问题。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在评价指标制定时就要考虑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以定量指标替代定性指标,减少主管性影响,指标制定时充分利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建立信息化自动采集的横向纵向贯通机制,避免重复采集数据。  

二是强化评价指标在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作用。   将信用评价指标作为调节建筑行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抓手,在评价指标制定时,要结合国家对建筑业的宏观长远规划,考虑施工企业现代化、科技化、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制定反映施工企业创新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发展潜力的评价指标,产生正向的导向作用。例如企业科研能力、智能建造和信息化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应用程度、新能源设备的使用比例、工程项目节能环保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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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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