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获悉,日前沈阳市、焦作市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通报了 一批 “涉挥发性有机物领域违法案件” ,共25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包含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有机废气收集不到位 等等违法行为。《VOCs前沿》据实合并转载,分享给行业参考借鉴!
案例1:沈阳华鑫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机床城分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西北区域1组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印刷涂料为溶剂型油墨,印刷生产线未安装VOCs净化处理装置,印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车间墙体上排气管道直接排放至室外。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规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无环境信访投诉情况,积极配合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在复查时,积极停产整改,已购买两台活性炭净化处理设备,并加设15米高排气筒。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2: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3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确认该企业车间房顶烘干工艺排放口废气直排,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安装RTO废气治理设施,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3:沈阳东电电力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10月25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东电电力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老厂房车间东侧有两个喷漆间,用于安放变压器储油柜及其附属配件喷漆作业,两个喷漆间都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喷漆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两个喷漆间共计70平方米都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情节一般档次,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企业已停止作业,积极整改,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4:沈阳市辽中区鑫隆森装饰板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9月18日,按照市局交叉执法转办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经对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发现2023年8月2日,该单位热压车间因需要更换热压机而拆除了热压机集气罩和集气管线、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但该单位在未将设施重新安装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生产。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规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裁量,该单位初次违法,主动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信访投诉,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5: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2月10日,上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对乌鲁木齐市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帮扶,发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主要从事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和夹胶玻璃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但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帮扶组立即将线索反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并要求依法查处,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一步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安装有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余万元。
案例6: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案
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厂内,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厂内随意堆放危废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危废贮存间,严格落实防风、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及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盛装原辅材料废桶、废渣等,分类存放在危废贮存间内,避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案例启示:
企业从事有废气排放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对于产生废气的环节,要配套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本期案例中企业对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够了解。今年5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集中帮扶活动,指导企业正确安装、使用治污设施,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1:沈阳裕人川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1月12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检查任务,对沈阳裕人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间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水帘除雾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长时间损坏未运行),喷漆车间内有较强刺鼻异味,喷漆间过滤棉长时间未进行更换,过滤棉附着很多漆渣,过滤棉完全失去吸附作用,喷漆产生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2: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6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上空区域进行飞行排查,经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检查后确定该企业降尘箱上盖开启,未做到完全密闭,VOCs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过滤棉长期未更换,导致处理能力降低。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鉴于该企业大气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设施长期未更换过滤棉,且在2021年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处罚,故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3:新民市森阔家具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8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民市法哈牛镇兴隆桥村的新民市森阔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正在生产,喷漆工艺使用的为油性漆,喷漆车间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光氧催化和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没有开启。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生产时间较短,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车间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整改完成,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4:沈阳兴业尚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7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交叉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活性炭吸附装置内过滤棉被气流击穿,过滤棉和活性炭有大量漆渣,部分活性炭发白失效。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5: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7月6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交叉执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状态下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内未填充活性炭。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时该单位喷漆车间未生产,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已更换完毕。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由于该单位能够做到立行立改,执法检查当日就将活性炭填充完毕,及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6: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5月4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康平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对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夜查,发现该单位3条塑料再生生产线正在运行,配套 VOCs处理设施电源处于关闭状态,设施未运行,该行为涉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故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7:沈阳自然印象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8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喷漆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工艺使用的是油漆和水性漆,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完成安装即投入使用。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生产时间较短,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气体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完成,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8: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1年9月11日生态环境部督察帮扶工作期间发现,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侧链车间正在生产,蒸馏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配套建设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为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现场检查时该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喷淋均未运行。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企业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属情节一般档次,报告表项目,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处罚基准规定,对企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启示: VOCs是臭氧前体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军,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今年5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集中帮扶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操作流程、建立规范台账、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使用,发挥去除效果。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夏季攻坚阶段,对于各类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雷霆出击、严查严办,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通过刊发涉VOCs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
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有机废气收集不到位
通过门、窗等无组织排放
案例 1:沈阳赛亚液压管件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车间未密闭案
2023年8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车间内安装有中央集气系统,各个生产工序产生废气经集中收集,统一由车间外北侧的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由高约15米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北侧大门、车间东南侧大门及部分窗户均为开启状态,不符合密闭生产要求,在执法人员指导下已立行关闭门窗。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现场发现包胶生产线、编织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包胶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但该单位生产车间东侧大门、车间东侧部分窗户处于开启的状态,不符合密闭生产要求。即复查再次发现该单位存在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车间未进行封闭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 2:辽宁双利实业有限公司喷漆工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现场喷漆间窗户破损,门未密闭,不符合密闭生产要求,喷漆间污染防治设施内未安装吸附装置,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该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在复查时喷漆间窗户已修缮,污染防治设施内已安装吸附装置,已完成整改,保证符合密闭要求,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3:沈阳山城燃气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未实施封闭生产案
2021年6月28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山城燃气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喷涂工序,其喷漆间建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正在喷涂作业,但喷漆间所在厂房门窗没有密闭,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企业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对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企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4:沈阳东实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密闭进行案
2021年8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沈阳东实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主要经营家具制造,在对生产场所、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喷涂工序配套的光氧等净化设施运行中,但其二层东侧喷漆间窗口及门处于开启状态,生产车间内有明显刺激性味道,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裁量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报告表类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裁量,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5:天津某公司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2023年10月8日,天津市环境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的两台EPP成型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查阅该单位环评文件,该单位EPP成型机成型和开模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EPP成型机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位于成型机上方,该单位未按规定:“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设置集气罩,且生产过程中车间大门开启,无法使EPP成型机成型和开模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十三、其他类(四)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例启示: VOCs是臭氧前体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军,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今年5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集中帮扶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操作流程、建立规范台账、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有效收集,治理设施正常使用,发挥去除效果。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夏季攻坚阶段,对于各类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等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雷霆出击、严查严办,严厉打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不在密闭设备或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通过刊发涉VOCs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强化收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收集到位、有效处理、达标排放,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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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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