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 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 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 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 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2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3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4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5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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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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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和专业承包有什么不同?1.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 工程转包后,转让人即转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原承包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加人合同关系,与承包人连带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没有改变,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专业承包合同依附于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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