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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如何结算问题浅析

发布于:2024-06-14 14:09:1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一、什么是不平衡报价

尹贻林所著《工程价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设工程投资管控百科全书》中对不平衡报价定义是,不平衡报价并非法律专业名词,而衍生于建设工程实践,指的是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承包人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构成,以期既不抬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得更多收益或更早获取收益的投标报价方法。

根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不平衡报价包括变更型不平衡报价和时间型不平衡报价。

变更型不平衡报价是基于合同状态的变化及对合同状态的补偿,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部分工程综合单价的高低来实现利益目的。具体而言,需要在投标报价阶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有效预测,提高或降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待工程出现变更后,工程量提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套用高单价,工程量减少的部分套用低单价,最终调高竣工结算价。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将工程量清单中先行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础、土石方工程)的综合单价相对调高,后续完成(如装饰工程等)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低,以保证总价维持不变,使承包人所获得的收益现值最大,有利于资金周转和贷款利息的降低。

常设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出版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 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中对不平衡报价定义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报价技巧,是相对于常规报价而言,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有意识的调整投标文件中子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如将某些子项目的报价高于常规价,同时将另一些子目的单价定的低于常规价,从而在保证投标总价具有竞争力的同时,实现早回款或多结算的经济效益。


实践中不平衡报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时间型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通过早期施工项目(如桩基工程)等的单价和降低后期施工项目(如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的单价,在投标总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实现早回款早结算,降低前期资金周转成本。

第二、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通过预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差异,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增加的工程量,施工企业则调高其单价,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减少的工程量,施工企业则调低其单价,最终实现提高结算总价的目的。

第三、风险性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利用施工工期长且具有不确定的特点,设法创造条件在项目变更时增加收益。例如施工企业在报价时适当降低材料单价太高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补充项目报价时,人工费可以根据较高的单价进行计算。又如施工企业通过调高物价上涨较快的资源的调价系数和权重,将施工过程中发生调价的风险转移给发包人。

实践中还有一种因为工程造价人员的失误而将某一单价定的高于或低于于常规价的情形。这种情况有的称之为非正常的不平衡报价。这种报价和我们以上所说的不平衡报价有着显著的不同,其是否属于不平衡报价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争议的有很多是这种不平衡报价。


二、法院的观点

1、不平衡报价并不影响其按中标价与业主方结算工程总价款

(2018)皖民申137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辉提出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是其与余永的结算价款应当按照安徽世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世强工审(2015)第1556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相关工程造价认定,而非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建筑行业中,相对于正常报价,还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投标报价方式。所谓不平衡报价,即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目的是在保证中标几率的同时,更早地取得工程进度款,更多地结算工程总价款。如早付款的项目或今后可能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以提高;反之,单价则可降低。根据周辉的申请理由,其投标文件有关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单价分析表中之所以没有列入C30混凝土的材料费38.973元,并不是漏算,而是因为混凝土路面的总投标价格是固定的,因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等可以多算,故C30混凝土的材料费就没有计算,此举完全不影响涉案工程的投标价格。可见,其投标文件未列入C30混凝土的材料费,并不影响其按中标价与业主方结算工程总价款,然其未能反映案涉混凝土路面工程实际的施工成本。

2、价格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

2021)最高法民申39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6.34元/m2,合价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793.79元/m2,合价12,307,872.71元。原审期间,一审法院咨询四方公司参与鉴定人员,其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加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一审法院到安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调查,亦发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材料价格相差不大,其当时施工市场综合单价均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原审法院由此认定中建六局相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中建六局以外墙保温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为由主张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中标,难以令人信服。

3、原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采用原清单单价,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采用另外的工程量清单单价。

(2021)鲁民申643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六座桥土方明挖增加工程量37698.6m3是按照单价16.68元/m3还是按照单价65.32元/m3计算工程款。二审审理查明,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至东营高速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项目监理部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关于对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二合同段增加土方明挖变更项目的审核意见》(齐鲁济东防洪总监综〔2020〕2号)文件,主要内容为:我部根据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对项目经理部上报的变更进行了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如下:原工程量清单内土方明挖工程量仅含C25混凝土块压顶、C25混凝土齿墙、C25混凝土重力式挡墙及C20混凝土垫层四部分内容的土方开挖数量,指实际浇筑有效混凝土范围内的土方开挖立方数。而变更增加的挖土方54352.86m3,属于岸坡及灌溉渠底大面积、大范围整体土方开挖,与原清单土方明挖所指部位不符,且施工工艺、施工难易程度和工程量均有较大差别,原清单价格与变更增加土方明挖的市场价格、预算价格均存在明显且较大差额,因此原清单单价65.32元/m3,不适用于新增加的土方明挖单价,需对变更增加土方明挖工程量重新预算分析单价,对其预算单价为17.25元/m3。其变更增加费用为937586.84元,最终费用由项目办批复单价确定。其中茶棚沟中桥2293.96m3、西刘沟中桥1217.49m3、支二排大桥4953.94m3、西干渠大桥941.45m3、徒骇河大桥(322+630)11913.59m3、徒骇河大桥(294+198)15218.60m3、侯王店中桥1159.57m3,以上共计37698.6m3。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关于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二标段土方明挖变更项目的批复》(鲁高速电济东办计〔2020〕3号)文件,主要内容为:项目监理部:你部上报的《关于对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二合同段增加土方明挖变更项目的审核意见》(齐鲁济东防洪总监综〔20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FHBJSG2-01号变更备忘录,增加54352.86m3挖土方,经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单价分析,结合你部意见,认为该项目由于原工程量清单数量错误,投标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且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图纸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巨大差异,但施工单位未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我办研究,对原工程量清单土方明挖工程量(4210m3)采用原清单单价(65.32元/m3),变更增加的土方明挖工程量(54352.86m3)采用一标段相同项目(土方明挖)工程量清单单价16.68元/m3,本项变更增加费用906606元。根据齐鲁交通公司与盛达水利公司《济南至东营高速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本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隆振建筑公司与盛达水利公司均提供的梁庆作为甲方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上面载明的内容主要为:工程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100万元,乙方首先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及机械费;第二次135万元;第三次23万元。清单外的工程量,根据业主及审计单位最终认可并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甲乙双方按照3:7分配增加费用金额及变更金额。甲方对乙方计量工程量及单价不能超出业主(建设单位)最终认可并支付给甲方工程量及单价。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最终支付总费用按照工程量清单单价扣除20%(联锁块安装均按照40元/平方,因为是甲方供材),待业主及审计单位确认并付款后,甲方进行支付。以上协议因隆振建筑公司对协议中的部分内容不同意,因此未在乙方处签署。隆振建筑公司在对增加的工程量单价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施工,应视为认可增加工程量计量及价格应以监理人确定为准。涉案工程监理人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涉案六座桥土方明挖增加工程量为37698.6m3,按照单价16.68元/m3计算,增加工程款数额为628812.65元。二审判决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隆振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处理原则

不平衡报价法在建筑工程领域非常常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投标文件中,某个投标单价与市场价悬殊较大,是因其将其他项目的单价设置较低,如果其他项目单价不变,而将其工程单价按照市场价计算,则其投标总价将减少,如此在工程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结算总价也会低于合同价,如此结算不仅导致项目严重亏损,也会远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和市场价,从而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

对于不平衡报价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单价没有畸高或畸低的不平衡报价原则上应该认定有效,不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其单价。

对于单价畸高或畸低的不平衡报价,结算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应调整其单价。

对于单价畸高或畸低的不平衡报价,结算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 工程量发生了变化,原合同内的工程量单价按照原合同单价,合同外增加

工程量的单价应该调整为合理单价,减少则按照原合同单价(单价畸高或畸低可以按超过30%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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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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