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地块总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索赔事项的分析
【摘要】随着国内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在多年的开发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管理模式和风险把控手段日趋成熟,相应的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虽然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对于条款越来越精细化的格式合同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一方,这就对施工企业的科学管理、成本控制、风险驾驭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以某房地产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为例,结合施工合同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对相关索赔事项进行了分析,为类似索赔问题的解决及如何避免类似索赔的发生提出了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合同;工期延误;索赔;费用
案例背景 :
某地块总承包工程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人明确承诺“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后期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除一次结构钢筋混凝土外价格均不调整” 。
项目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另外发包,总承包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工期在合同附件3《工程重大节点工期与总体工程计划完成日期表》约定如下:土方开挖日期为2018年7月5日,1#土方开挖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5日、1#裙房土方开挖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即按合同工期计划总承包单位在2018年10月开始主体施工,而实际情况由于土方开挖完成时间延后导致主体实际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 比计划开工推迟约5个月 。
施工方提出“总承包单位项目组建的整套管理人员应甲方要求在2018年4月份进场”但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与建设方了解施工方管理人员确实于2018年4月进场,但具体人员数量未经确认。
由此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 由于土方开挖延期引起的一系列索赔要求 。
主要索赔事项:
1、 现场操作工人工资增加。
2、 管理人员工资增加。
3、 生活区水电支出增加费用、租赁隔壁厂区变压器费用、办公区搭设资金利息费用。
4、 投标时商品砂浆、灰加气与砂加气砌块价格变化增加施工费用。
5、 投标时商品砼价格变化增加施工费用。
6、 临时房增加消防系统费用。
7、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加费用。
8、 垫资增加利息费用。
问题分析:
3.1、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一条 “现场操作工人工资增加”
本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重大节点工期与总体工程计划完成日期表》中的土方开挖日期为2018年7月5日,1#土方开挖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5日、1#裙房土方开挖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即按计划总承包单位在2018年10月开工,而实际开工报告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比计划开工推迟约5个月。
按施工合同二.1条“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预估日期。 发包人并不保证“计划开工日期”之准确性。 任何实际开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之差异均不能构成承包人作为费用或工程索赔之依据,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4.1 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本条作为强制执行条款,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应遵照执行。 在上述合同条款“任何实际开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之差异均不能构成承包人作为费用或工程索赔之依据”明显与本条强制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的规定相违背。
故按照清单规范3.4.2条“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有发包人承担: 2 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
以下为延期开工期间苏州市人工指导价的调整情况: 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时间2018年3月5日,此时苏州市执行的人工单价文件为苏建函价[2017]721号文,土建一类工97元/工日、二类工93元/工日、三类工86元/工日,安装市政一类工88元/工日、二类工84元/工日、三类工79元/工日,机械二类工93元/工日。
计划开工时间2018年10月,此时苏州市执行的人工单价文件为苏建函价[2018]156号文,土建一类工99元/工日、二类工95元/工日、三类工88元/工日,安装市政一人工90元/工日、二类工86元/工日、三类工81元/工日,机械二类工93元/工日。
实际开工时间2019年3月,此时苏州市执行的人工单价文件为苏建函价[2018]761号文,土建一类工102元/工日、二类工98元/工日、三类工91元/工日,安装市政一类工93元/工日、二类工88元/工日、三类工83元/工日,机械二类工96元/工日。
故建议按照延期开工期间苏州市造价处发布的人工指导价,调整从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延期到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3月的人工差价,解决此项索赔争议。
3.2、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二条 “管理人员工资增加”
施工方主张“项目组整套管理人员应甲方要求在2018年4月份进场,2019年3月20日开工,已在施工工地11个月,由于没有正式开工,项目没产生管理费用,增加支付的管理费用”
鉴于从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延期到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3月的人工差价按文件做出调整之后,其相应的管理费用也随之调整,存在争议的只涉及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管理人员工资增加。
首先: 承包方索赔文本中未提供甲方要求项目组整套管理人员在2018年4月进场的相关资料。
其次: 在承包方索赔报告中未提供土方开挖时间延长的责任方的证明资料。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的《工程重大节点工期与总体工程计划完成日期表》中开工日期为土方开挖日期2018年7月5日,土方开挖完成日期为2018年10月5日(1#主楼)及2018年10月15日(1#裙房)。 现场实际土方开挖完成、主体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21。
依据合同约定以下两种情况承包方可以提出索赔:
第一种: 土方开挖单位(专业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延误,虽然土方开挖工程为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但合同专用条款7.5.1中明确“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包括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负有工期管理责任,专业工程承包人工期延误等各项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或损失,承包人工期不会延长。 如果承包人已经完全尽到总承包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而完全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则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就其因工期延误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期总包管理责任和对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 ”按照以上约定承包人应向专业承包人就其因工期延误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第二种: 由于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土方开挖时间延迟,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管理人员索赔需要提供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管理人员在现场的签证。
对于总承包单位进场时间经与建设单位确认属实,但需要进一步提供进场证明材料、土方开挖延期的责任方的证明资料、在场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管理人员在现场的签证。
3.3、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三条 “生活区水电支出增加费用、租赁隔壁厂区变压器费用、办公区搭设资金利息费用”
施工方主张“A地块项目组建的整套管理人员应甲方要求在2018年4月份进场,已在施工生活区生活了11个月,施工方主张发包方支付11个月的水电费用、增加11个月变压器租赁费、增加搭设临时设施费用的11个月贷款利息。
同上述第二条原因,实际土方开挖时间2018年8月15日比计划土方开挖时间2018年7月5日仅晚1个多月,按施工合同二.1条“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预估日期。 发包人并不保证“计划开工日期”之准确性。 任何实际开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之差异均不能构成承包人作为费用或工程索赔之依据,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故2018年8月15日之前增加的上述费用索赔没有依据。
而土方开挖完成时间2019年3月较计划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延长了约4个月,导致主体施工推迟,这段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的索赔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 土方开挖单位(专业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延误,承包人已经完全尽到总承包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而完全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应向专业承包人就其因工期延误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第二种: 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土方开挖时间延迟,前提是双方需要对发包方原因导致达成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按照合同附件22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补偿原则,停工时间65天以内费用包干,停工超过65天场地管理费用(夜间照明、排水措施、现场安全措施等)按8000元/月包干,则此项费用为:
补偿时间: 2019年3月21日-2018年10月5日-65天=102天, 102天/30天/月=3.4月, 补偿费用约为8000元/月*3.4月=27200元。
3.4、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四条 “投标时商品砂浆、灰加气与砂加气砌块价格变化增加施工费用”
施工方主张: 因投标在2018年2月,实际施工时间为2019年3月。 由于延期开工,商品砂浆与灰加气、砂加气砌块价格增长。 调整增加上述材料费用。
同上,按施工合同二.1条“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预估日期。 发包人并不保证“计划开工日期”之准确性。 任何实际开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之差异均不能构成承包人作为费用或工程索赔之依据,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另外: 中标人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后期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除一次结构钢筋混凝土外价格均不调整”均明确承诺。
故商品砂浆与灰加气、砂加气砌块价格增长索赔没有依据。
附《招标往来函》部分条款截图:
另外,从实际材料指导价格浮动情况来看,2018年1月(合同价格基期)、2018年10月(主体计划开工时间)材料指导价与2019年3月(主体实际开工时间)材料指导价各种材料有涨有跌,比如砂加气砌块价格升高、水泥价格降低等,对整体造价影响有限。
3.5、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五条 “投标时商品砼价格变化增加施工费用”
施工方主张: 因投标在2018年2月,实际施工时间为2019年3月。 由于延 期开工,商品砼价格增长。 调整增加商品砼材料费用。
合同专用条款11.1、11.2约定了一次结构的钢筋、商品砼材料差价的计算方法,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调整:
材料调整价差=∑[双方确定的调差材料数量×(施工期材料价格(已扣除进项税)-合同基期价格(已扣除进项税)]×(1+合同约定的增值税税率);
1)、合同基期价格: 混凝土价格以《 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2018年1月工程所在地(苏州市)的材料综合价为合同基期价格。
2)、施工期材料价格: 混凝土价格以《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市)的材料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施工期材料价格。 若中间停工超过一个月,则停工期间的材料综合价不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若开始或结束月份实际施工天数少于5天,此月材料综合价不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
3)、施工期: 指材料在工程上开始投入使用到使用结束的历时时间。
钢筋与商品砼施工期: 有地下室的项目分地下室和上部主体结构,按两个施工期进行调整,其中地下室施工期是从基础砼施工(地基验槽时间为准)到地下室顶板结构浇筑完成(以砼封顶时间为准)为止。 上部主体结构部分施工期从地下室顶板结构以上部分施工到上部结构封顶(以砼封顶时间为准)为止。 无地下室的项目施工期是从基础砼施工(地基验槽时间为准)到主体结构砼封顶(以砼封顶时间为准)期间。
4)、无信息价的月份按前一月份及后一月份相近材料的单价差平均值进行调整。
5)、双方确定的调差材料数量包括合同清单确定的工程量、重大设计变更(双方确认的单项设计变更金额≥100万元)引起的增减工程量,不含非重大设计变更、零星签证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承包人应向业主开具材料调差的增值税税票。
对于二次结构商品砼,按施工合同二.1条“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预估日期。 发包人并不保证“计划开工日期”之准确性。 任何实际开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之差异均不能构成承包人作为费用或工程索赔之依据,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另外: 中标人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后期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除一次结构钢筋混凝土外价格均不调整”均明确承诺。
故也不存在向发包方费用索赔的合同依据。
3.6、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六条 “临时房增加消防系统费用”
施工方主张: 因在2018年2月投标时,苏州没要求临时房安装喷淋与报警系统,但在2018年4月份时,政府要求在临时房安装喷淋与报警系统,要求增加此项费用。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2月,政府发文时间为2018年5月; 合同措施费内约定: 除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内容外,还应遵循: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部门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涉及工程质量、工程保修、工程安全施工、工程文明施工、工程绿色施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扰民及民扰、工程许可审批备案手续、工程保修等内容的文件。
故此项索赔成立,按实际发生工作内容予以审核计入。
3.7、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七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加费用”
施工方主张: (1)因疫情和管制措施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因疫情和管制措施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3)应行政机关要求采取防疫措施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因疫情和管制措施造成人工费用上涨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按苏建价[2020]20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根据施工合同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 专用条款7.8.1.5“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按上述文件和合同约定: 对于施工方主张第一条,因疫情和管制措施延误的工期建议予以顺延,具体顺延天数应考虑扣除合同附件3中预计停工时间65天(包括春节停歇25天)与疫情停工的重叠时间;
而施工方主张的第二条除A项管理人员工资增加外,因疫情和管制措施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按苏建价[2020]20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
按上述文件约定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因未见相关2020年春节后建筑工程复工备案表、复工工地参加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无法确认现场人员数量、隔离天数、工资标准等,故暂按施工方主张第二条A项增加管理人员工资汇总表数量、工资标准,考虑14天隔离期费用预估约为360162元/51天*14天=98868元。
对于施工方主张第三条,应行政机关要求采取防疫措施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17900元,符合“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规定,具体发生费用金额建议按文件及合同约定程序向发包方提供费用发生相关证明资料,履行必要签证手续。
按苏建价[2020]20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施工合同约定了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 实体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清单转总价包干]。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十九: 《招标往来函》中也明确白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一次结构钢筋、混凝土材料价格除外)。 故承包方主张第四条因疫情和管制措施造成人工费用上涨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不符合文件及合同约定。
3.8、对于索赔争议事项第八条 “垫资增加利息费用”
施工方主张: 由于主体开工延期导致承包方支付的人工工资与上缴政府规费相关的11个月垫资利息。
按施工合同二.1条“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预估日期。 发包人并不保证“计划开工日期”之准确性。 任何实际开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之差异均不能构成承包人作为费用或工程索赔之依据,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垫资增加利息费用并未在合同索赔相关条款中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本项目施工合同中并未对垫资利息做相关约定。 故主体开工日期延误,垫资增加利息费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此项索赔不能成立。
来源: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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