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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优化”那些事

发布于:2024-06-07 09:33:07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引言


对于传统的DBB模式下,设计优化依主要赖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是从设计方的角度出发,基于规范化的设计优化,很多情况下并非是从工程与项目整体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设计优化。


而EPC模式下,项目的设计优化完全由工程总承包商来完成,工程的总承包可将其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前期阶段,注重其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后期建设阶段不断进行优化,使整个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EPC项目实施的最大特点是工程总承包商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在设计阶段,总承包单位需要和业主就承包项目的基础资料、建设理念以及技术进行沟通交流,这不仅关系到项目的后续建设,也可以使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总体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行更加深刻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后续设计优化工作的开展。


一、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优化”的定义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第2.0.25 条,对“设计优化” 是这样定义的: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设计优化的目的是在保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可靠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性能。设计优化的最终结果是对工程设计再加工,涉及对设计已有参数、说明等已明确的要求进行调整,以提高工程效益,实现最佳结果。


EPC项目“设计优化”一般是不改变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规模、质量、标准,是对已有的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深化和微调,使其满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满足价值工程要求。


可以说EPC项目的设计优化是对发包人原设计文件的合理化建议。但需要注意的是,EPC项目的“设计优化”需要经发包人和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和批准。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优化的利益分享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采用总价合同的承包人来说,要先区分设计优化是导致费用的节约,还是费用的增加。如果是费用节约的优化,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利益分享,再决定是否实施优化;如果是费用增加的优化,要提前与发包人沟通,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实施,如果最终决定实施,为避免日后不必要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就费用增加事先达成一致,变更审批程序按合同约定审批完成后,承包人再根据变更单审批意见正式实施设计优化。


三、设计优化节省资金是否可作为奖励过程总承包商的问题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13.2.3中指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但实际实施的EPC项目的专用条款一般会约定无奖励,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因为审计机构有可能将付出的奖励资金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联,存在着审计风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条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1)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2)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3)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4)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5)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6)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从以上两条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八条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来看,关于财政及国有资金的收支规定,对于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节约奖励无明确规定,但对财政或国有资金结余收回财政有明确规定,其中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有相应规定。


所以,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优化结余的资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设定奖励存在审计风险。


对于使用非财政资金或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优化结余的资金,则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条款无效,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中设定设计优化的奖励事项无审计风险。


结语


EPC项目一般情况下投资比较大、资金回笼周期长,而且还伴有相应的风险,着就需要EPC项目的参建方强化各项要素的管控,特别是设计优化与设计变更的管理。这是因为设计优化一般不会调整合同总价,因此部分EPC工程总包商为了节约成本,增加合同效力,往往会在设计优化与设计变更方面大做文章,需要我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设计优化与设计变更加以明确的区分,保证项目的整个投资得到有效地控制,使项目地建设得以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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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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