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发生变化;
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幅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
5. 不可抗力。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形和地下、水文、气候及环境条件方面的所有相关现场数据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数据,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原始测量控制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参考数据应在发包人 要求中提出。
承包人应负责验证和解释发包人提供的参考数据,按照合同 约定对与参考数据有关的工程放线,并核实参考数据的准确性,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错误,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
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错误可按下列规定分 担责任:
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时,发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时,承包人应及时将发现参考数据中的错误通知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因错误而遭受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增加及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可按下列规定分担:
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做相应修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确有错误,发包人坚持不改,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和(或)未通知发包人提 交说明文件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以下情况除外)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 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 及合理的利润。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范围统一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工作。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 合理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若设计单位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单位不得向发包人申请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实施设计时,应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并应从中选取最优设计方案;在满足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深化设计,实现合同目标,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承担。
以上内容选自《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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