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设计相关处罚标准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 察、 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同一项目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条款 5 条以下进行勘察或设计;或 2 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设计。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同一项目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条款 6 条以上进行勘察或设计;或 3 次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设计。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7.5%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
处罚基准: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 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 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 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 事故。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 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 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链接http://jsj.yueyang.gov.cn/54027/54028/54042/content_1396487.html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第 7 页 共 34 页
处罚基准: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 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 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设计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设计单位处 25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分 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设计单位处 30 万 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基准: 对设计单位处 30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设计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设计单位处 25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分 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设计单位处 30 万 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设计单位处 30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 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8.5%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设计单位处 25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分 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设计单位处 30 万 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设计单位处 30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 防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后果或轻微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火灾隐患。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火灾事故。
处罚基准: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处罚基准: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 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 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 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 倍 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 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 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 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 倍 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 倍 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2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2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少于 5 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 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多于 5 千元少于 7 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多于 7 千元少于 1 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多于 1 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少于 1 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2.5 倍以 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多于 1 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5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 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吊销资格证书。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吊销资格证 书。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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