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合理的造价管理能够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法律则是保障造价合理性和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造价+法律 09 暂列金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定义,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9.15.1条规定,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条规定,发包人按照本规范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的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
一、各省市关于暂列金额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招标文件中应给出估算后的具体金额。
(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以不含税价格列出。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
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
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计取。
编制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二、实践中关于暂列金额的裁判案例
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2016)渝03民终1474号)
案件事实摘要: 招标文件第13.6.1规定,本次招标范围的所有内容按中标价包干。同时,招标文件也公布了本案所涉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由于招标方的失误,在公路长度减少的情况下,未将该工程量作相应减少,导致该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与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的施工图设计上载明的工程量一致。合同第六款第23.2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所涉的南川区生态农业示范区连接道路改造工程的结算是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为准还是以合同总价包干为准的认定问题;2、所涉的南川区生态农业示范区连接道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的认定问题。
焦点1。 南庆公司与涪陵二建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 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南庆公司请求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因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未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且招标文件第13.6.1规定“本次招标范围的所有内容按中标价包干”,故对于南庆公司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确定。
焦点2。南庆公司与涪陵二建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包干价为2580579.38元,予以确认。对于涪陵二建总公司所称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按照362136.89元来确定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予以确认。南庆公司提出合同总价2580579.38元中包含了其他费用(即暂列金)200000元,该费用是用于工程量有增加的情况下优先用该费用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而涪陵二建总公司不认可,但也未能陈述“其他费用200000元”具体的含义。因合同总价2580579.38元中具体的项目组成除了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措施项目费等, 单独列出一项为“其他费用200000元”,应当理解为是对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内增加工程部分的优先支付,故对于南庆公司的该主张,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一审判决是否应当扣减道路工程款及“其他项目费”。
涉诉工程的施工设计资料中原定的道路全长为331.4米,宽42米,并按确定了具体的工程量。重庆市南川区惠农投资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道路长度为270.7米,宽42米,但载明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相同,涪陵二建总公司与南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载明的道路长度为270.7米,宽42米。一审中,南庆公司提交的南川区审计局审计取证记录,要求以该记录记载的涪陵二建总公司的实际施工量进行计算工程款。经一审法院释明, 涪陵二建总公司表示对道路工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申请鉴定,但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涪陵二建总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未达到招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故应当在固定总价内减少工程款。
重庆市南川区惠农投资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载明的 “其他项目费”,即“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定等的费用。南庆公司对涪陵二建总公司增加工程量价款已经另外计算,故在计算涪陵二建总公司总的工程价款时,应当扣除“其他项目费”。
三、实践中关于暂列金额的建议
暂列金额是发包人控制投资的保守措施,提前所做的风险准备金。对承包人而言,投标阶段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更、调价因素、签证等情形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主张。建议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签证、索赔等手段,做好相关的证据留存。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2 万条内容 · 297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