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合同中,一般发包人会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甚至有些工程,甲方还会要求乙方提前支付质保金,然后等期满退还。
质保金无论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还是乙方事先缴纳,在约定期满后,甲方都应该返。但有一种情况,就是施工合同未全部履行就解除了,或者事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里面关于质保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乙方该如何主张退还质保金呢?
关于缺陷责任期
质保金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此,乙方要想让自己的质保金更有保障,首先要了解清楚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很多工程人容易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弄混淆,二者其实有很大的不同。 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个时间可能会很长,有些工程甚至需要在使用寿命期间内终身质保。
条款效力问题
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是否有效?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
在(2018)最高法民终846号以及(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中, 法院作出裁判,认为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也无效。
但在(2018)最高法民终922号民事判决中,本案中,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为最终结算总价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甲方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竣工验收满5年后,甲方无息返还剩余30%的质保金”,该约定属于结算条款的一部分,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中建二局四公司留取质保金的义务。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当扣留。 也即,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属于结算条款,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免除承包人留取质保金的义务。
如何返还
在合同无效或解除后,质保金该如何返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在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之后,总结出,根据案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质保金条款无须继续履行,应直接返还/支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
(2)质保金条款仍须履行,但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现场移交之日起算;
(3)扣留保证金,自第三方进场之日起算质保期时间;
(4)扣留保证金,自停工之日起算质保期时间。
结语
质保金是为了落实承包人的保修责任而设置的,其目的是敦促乙方施工期间保证工程质量,这也给所有乙方提了醒,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就算成功通过竣工验收,一旦出现问题,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合同效力如何、是否解除,只要工程没出现问题,乙方都可以要求退还质保金,具体何时返还会有差别。因此,乙方在遇到这类问题后,一定要委托专业工程款律师来代理,这样才能实现工程款的“稳多快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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