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场所,排烟窗(口)与补风窗(口)有距离要求。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5-2013第3.1.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场所,文中规定,“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 2 且建筑净空高度大于6m的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剧场、舞台、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大空间场所,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自动排烟窗或固定百叶窗作为自然排烟开口组件。”在上述大空间建筑中为保证排烟效果,往往要求排烟窗设置在较高位置,火灾时难以手动开启,因此对上述场所要求设置自动排烟窗。《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2.8条规定,“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方式以及机械通风方式。补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小于5m;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小于1.5m。”
除上述设置自动排烟窗(口)的场所外,其余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补风口与排烟口距离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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