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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限期内组织编报水保方案可免罚

发布于:2024-05-20 17:44:20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玉溪市易门县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项目,以“未批先建”违法案件查处为例,具体如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玉溪市易门县水利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易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开采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即开展地下采矿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2月1日,易门县水利局约谈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易水保改字〔2024〕01号),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矿业有限公司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限期内组织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于2024年5月8日取得了该矿山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案件顺利办结。

典型意义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易门县水利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此案的查处达到了 “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方” 的警示教育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易门县将常态化推进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强化社会各界保护水土资源的观念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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