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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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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项目工期延误及调差15条裁判意见,对破解结算痛点太及时了1. 最高法院: 合同当事人在本着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平。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方的投入已经物化于案涉工程中,由建设方取得。二审判决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不利于平衡保护发包人和施工企业利益。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48亿元,原判决认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64529600元,达到工程造价的26%,远远超出施工方的预期利润。施工方原审中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以及原审法院是否予以释明?如果施工方主张调整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除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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