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好,我们是工程分包方,委托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我们做账的原始凭证需要对方提供哪些?
答复:
1、 总包分包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
2、 工资支付表;
3、 农民工考勤表;
4、 农民工工作量计量单;
5、 个税扣缴完税证明;
注意一:
总包方代发工资实质属于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
因此对于分包方来讲,若是计提了 100万元的工资并由总包方代为发放工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
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人工费 1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100万元
2、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 100万元
注意二:
总包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分包方决定了工资发多少,才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参考: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自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的情形需要税务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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