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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二

发布于:2024-05-16 14:36:1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一、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基本要求

(1)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2)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3)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5)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 5min的要求。

2.固定顶储罐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面积计算。

(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 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产生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1.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3.外浮顶储罐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 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内浮顶储罐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2)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要求

1.泡沫-水喷淋系统

(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 2

(2)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min·m 2 )。

(3)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泡沫喷雾系统

(1)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泡沫喷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 2 )。

3)对于变压器套管插入直流阀厅布置的换流站,系统应增设流量不低于48L/s可远程控制的高架泡沫炮,且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增加一台泡沫炮的流量。

4)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

5)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

6)当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2)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min·m 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3)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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