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贯彻执行好强制性条文,是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的基础。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与要求。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建设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中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论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质量、安全与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开展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勘测、设计单位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对规划、勘测、设计及变更成果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成果不得批准。检查应当形成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 。在提交规划、勘测、设计及变更成果时,应当附具检查记录表。
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施工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及图纸,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附件2、附件3) ,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形成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附件5) ,并经监理单位复核。施工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作业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条文,对检测成果质量负责。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验收时,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中,应当包含强制性条文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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