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往往投资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签订合同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合同确定了工程的目标,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重要依据。其中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又有哪些风险需要防范呢?
1.未能正确认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施工企业中标之后,招标人可能因取消开工计划、重新招标等原因,拒绝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也可能因报价错漏、资质等级不足等原因,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导致项目停滞损失。在施工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施工企业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认识不清导致涉诉,并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
甲公司作为某医院院区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乙公司签收。但此时乙公司已因经营方向的重大战略调整、不再从事招标项目范围内业务,不愿缴纳履约保证金,导致甲公司最终取消乙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数百万元,乙公司则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形成合同关系为由,抗辩其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招投标方式缔结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效力、实质性条款等实体问题方面,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条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即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此时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此,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均应认真审查具体合同条款,尽量予以完善。中标后,招标人应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双方均应及时履约。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亦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2.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又变更中标合同内容
实践中,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一份甚至数份合同的情形并不鲜见,该类合同经常对中标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变更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应按照中标合同还是另行订立的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往往会产生争议。因此,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合同,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均存在较高法律风险。
【案例】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乙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定为固定价9800万元,该合同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来的合同价款增加至1.2亿元。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
双方结算时,对于依据备案合同还是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产生争议。甲建筑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原备案合同进行变更,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备案合同支付工程款。乙开发公司则主张补充协议只是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化,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注重中标后的磋商,对中标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工程范围、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结算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并监督合同及时进行备案。在备案的中标合同外,双方可以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条款进行细化以及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但原则上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3.对合同约定内容审查松懈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多项权利义务。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采用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或者对于合同重要条款细节,例如计价标准、工期阶段、进度款及最终结算支付条件及程序、质保金支付期限和条件、质量责任情形、逾期付款及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工程罚款等存在模糊乃至矛盾措辞,或者设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不合理的条款,都将导致实际履行中不确定性的增加,在诉讼中造成维权障碍。此外,施工企业不认真审查图纸,也容易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延期以及质量问题等争议。
【案例】
2018年3月,甲科技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乙建筑公司施工完成后,双方对合同中约定“费率报价:税前下浮18%”理解不一。甲科技公司认为,该条款意指“合同总价下浮18%”;乙建筑公司则认为,“费率报价”应理解为以费率计算各类费用的报价,“税前下浮18%”应是对以费率计算税金以外的其它项目的确定,即该条款系对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下浮18%的结算。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极其重要。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磋商审查,对施工内容、施工方案、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工期、付款方式、竣工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以书面方式在专用条款中加以细化,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或者前后矛盾条款;尽量减少单方面约束性条款,把握违约责任限度。施工企业着手施工前应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审查,落实技术交底等事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工程,导致合同无效及施工质量风险
严格建筑施工市场准入条件的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施工企业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订立施工合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施工企业不仅不能完全按照合同主张权利,也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甚至还面临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引发多重风险隐患。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签订合同前应强化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得将工程项目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一方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工程;另一方面应参照建筑行业从业标准,按照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施工资质,通过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培养专业化人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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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结算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结算,社会中介机构的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的结算审计,究竟有什么区别,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长期困扰建筑界和审计界相关人士。本文从九个方面,系统地回答了相关问题,旨在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审计机关的职能转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发出后,在建筑业界和审计界均反响较大。长期以来,基层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委托,替建设单位对结算进行审核把关,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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