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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可以同时投标?

发布于:2024-04-08 10:33:0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请问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能否同时投标? 也就是说,兄弟公司在货物招标中能否同时投标?

答:

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即兄弟公司,如果其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因此,母子公司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投标;但是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如其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即兄弟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因此,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不能同投一标,某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亦不能同投一标; 但是,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由于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两家公司法人是夫妻关系,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中标结果有效吗?
这种情况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原则。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并未明确夫妻分别控制的企业不得同时投标,但法律不可能穷尽各种情形。夫妻分别控制的企业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具有相同的性质,同时参加投标必然会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因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而应按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认定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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