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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5月1日起,无统一流水号、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发布于:2024-04-08 10:31:08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来源:南昌市住建局、住建部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截至目前,26省市发文跟进住建部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 ,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随着 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的相继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业迈向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指明了建筑业发展的大方向。文件 提出 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高质量发展 是最终的目标。

             
             

近日,南昌市住建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分别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均明确: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 见证取样

  •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 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

江西南昌

近日,南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严格落实 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2.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严禁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 不得与检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对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

1.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实施见证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 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养护、送检

2.凡是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均应对检测过程 留存影像视频资料


         
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自2024年5月1日起 正式启用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 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通 。检测机构应在重要现场检测工作开展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检测方案和时间安排上传至监管平台。

2.自2024年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形成后、出具前,将检测数据、结论等主要检测报告信息传输至监管平台, 获取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

3.在制作混凝土试块时 应植入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二维码标识


         
实施差别化监管

1.重点加大对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揽检测业务、未按要求与全市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互通、长期无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2. 重点加大 对未按要求运用监管平台实施录入混凝土试件信息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试件 见证取样行为 的监督巡查;

3.重点加大对基桩、结构实体、钢结构超声波、节能外墙保温层取芯等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4. 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质量检测行为 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新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发布 关于征求《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第二十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测报告或企业试验室接受外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 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实施见证 。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 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 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 ,杜绝篡改、伪造、编造检测报告行为。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0 1                          

住建部出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明确: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 予以撤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2

2023年4月19日,住建部正式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

1、明确申请 综合资质 的单位应具有 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 应当具有 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 提高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 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 相关要求。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专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 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1、 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其中 专项资质 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9个专项资质 ,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 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 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 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_

综合资质

专项资质

机构资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 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社会信誉良好, 近3年 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社会信誉良好, 近3年 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资质要求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 应当具有 3年以上 质量检测经历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 不少于15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 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人员 不少于60人 、工程类专业 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人员 不少于30人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 主要人员配备表 》规定要求

注册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 2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 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具有 8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 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 5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

具有 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 8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 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 5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 要求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测设备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检测场所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南昌市 原文如下: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着力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有效屏障,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各有关参建单位及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假检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一)依法签订检测合同。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并与之签订检测委托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严禁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不得与检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时应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不得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检测费用

(三)加强检测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并监督相关单位制定并落实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实施见证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 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养护、送检 ,确保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督促检测机构按标准实施现场检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见证取样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从严压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一)依法承揽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不得以恶意低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 ,严禁承揽业务后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检测工作服务质量。

(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应完整留存;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并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以“中间报告”“快报”等非正式检测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严格落实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全面实现检测信息化管理。

(一)建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检测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构建本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应涵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业务流程,要实现对检测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资质相关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实现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的信息化管理, 实现主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 ,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二)建立检测过程影像视频信息管理制度。各检测机构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 凡是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均应对检测过程 留存影像视频资料 。试验时间较短的应全过程视频影像录制留存,试验时间较长的,应留存关键环节的影像资料。影像视频资料应能体现出检测人员(见证员)、检测设备、试件状态、试件编号、检测时间、检测操作等主要信息,并保证记录真实、画面清晰、过程连续,可完整溯源;影像视频资料应与原始记录相互对应(编号一致),保存于检测机构硬盘存储介质或网络服务器中,保存时限应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得少于6个月。不得篡改影像视频资料、内嵌信息和后期恶意处理等。

(三)启用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 自2024年5月1日起 正式启用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各项目有关单位及全市检测机构应按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信息采集及应用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检测数据信息。

1、实现与检测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 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通 ,实时上传检测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资质范围等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在本市范围内新签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对前期已订立且未完成检测工作的检测合同也应进行补录。检测机构应在重要现场检测工作开展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检测方案和时间安排上传至监管平台。

2、实现全市检测报告统一流水号。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形成后、出具前,将检测数据、结论等主要检测报告信息传输至监管平台, 获取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 自2024年5月1日起无全市统一流水号和防伪识别二维码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3、运用混凝土见证取样系统。本市范围内混凝土结构在建的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应运用平台实施对混凝土试件的跟踪管理,在制作混凝土试块时 应植入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二维码标识 ,实时录入各批次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养护、送检和检测相关信息,并保证录入信息与现场实际相一致;检测机构收样时应对样品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后方可进行检测。

五、切实强化检测监督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检测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差别化监管。一是重点加大对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揽检测业务、未按要求与全市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互通、长期无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二是 重点加大 对未按要求运用监管平台实施录入混凝土试件信息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试件 见证取样行为 的监督巡查;三是重点加大对基桩、结构实体、钢结构超声波、节能外墙保温层取芯等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

(二)加大对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平台应用及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的质量检测行为问题,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质量检测行为 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 ,国家、省、市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南昌市“智慧工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应用指南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

新疆原文如下: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要求,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我们起草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28727440@qq.com。

联 系 人:张雨晗

联系电话:0991-8868367(兼传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日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值得一看,谢谢楼主分享

    2024-04-14 07: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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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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