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二、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数量
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2)兼用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3)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
(4)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5)消防电梯前室设置
(6)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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