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若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则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工程验收标准。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采取修理、重作部分建设工程,更换合格建筑材料等补救措施,达到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若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具备采取相应修复建设工程的能力时,发包人可以让其他具有修复资质和修复能力的企业按要求修复建设工程,并由承包人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修复费用。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发包人因延期交付工程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同时该建设工程无法通过后期修复达到验收标准,致使建设工程被拆除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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