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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典型案例:精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缺陷,甲方损失上百万

发布于:2024-03-28 09:33:2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工程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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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壹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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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4,101.37万元,工期160日历天,于   2011年6月   开工,期间因设计缺陷、遗漏增加工作内容及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价款550万元,竣工时间改为2013年3月,后如期竣工。
甲方于   2015年3月   委托我司进行结算审核,送审金额5,326.41万元,因审核争议较大,几易其稿,我司最终于   2019年1月   出具结算征求意见稿,金额为3,869.87万元   ,核减1,456.54万元,   核减率27.35%   。    其后乙方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解决,乙方提起诉讼。
2019年7月   法院立案后,乙方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增加了造价资料,其申请鉴定总造价调整为   5,716.38万元   。根据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本案于   2021年6月   定案,判决工程总价为   4,286.86万元   ,对比原送审审减1,039.55万元,   审减率19.52%  
本工程标的大,施工工期长达640天,结算送审至法院一审、司法鉴定、二审判决达6年,我司作为过控、结算审核单位全程参与,本文仅就审核、诉讼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浅析,与造价同行共同交流、学习。
结算审核代表性的争议问题: 
施工招投标及合同缺陷导致:   1.1、人工费调整争议;1.2、总包管理费争议;   1.3、清单特征瑕疵争议;
工程实施阶段管理缺陷导致:   1.4、材料认价争议;1.5、合同授权争议;
解决争议问题的思路、方法、总结: 
2.1、人工费调整争议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因施工周期短,施工期内政策性人工费调整不进行调整。
结算初审按合同约定未调整人工费,核对中乙方以工期延长、时间跨度长无法分段调整为由,要求按竣工验收当期调价文件调整人工费。
经查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4 、4.1.9条款,以及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基准日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原则,我司建议按以下公式分段调整人工费:
施工当期调整人工费     合同内、变更签证人工费金额×(进度款当月人工费费率-投标价人工费费率)
合同工期内不调整的人工费     合同工期阶段进度款内人工费×(合同工期阶段进度款当期人工费费率-投标价人工费费率)
结算人工费调整C=A-B=施工当期调整人工费-合同工期内不调整的人工费
最终甲乙双方均认可此调整,金额约53万元。
总结 分析主要原因及规避措施如下:
本工程因多方因素,实际工期远超合同工期,且合同工期明显少于正常合理工期,导致甲乙方对后期人工费调整产生争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在招标前期,工期可参照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计算,减少差异。对于压缩工期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对人工费调整不应简单采用“施工周期短不调整”,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明确调整的依据、具体方法,减少计价争议。

2.2、总包管理   费争议 
合同约定,“该项目系甲方分包工程,须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总包管理费1.5%由乙方支付给总包单位”。 总包管理费已由甲方先行支付给总包单位,但乙方不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
一审阶段乙方不认可扣除总包配合费(本案应为总包管理费,为如实体现未做改动,下同),其主张总包方未提供服务,合同未约定代扣。   双方合同不应涉及第三人,也未得到总包方确认,具体的扣费项目及金额,应由其与总包方约定,不应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方未举证证明已实际代乙方向总包方支付了总包配合费,且虽然招标文件有此内容,但在乙方投标文件及正式合同中均无同意甲方代付总包配合费的内容,双方就代付总包配合费未达成合意,也未得到总包方确认。故一审法院不支持甲方代扣总包配合费的诉求。
在法院二审前,我司与甲方、律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分析研判,建议甲方积极联系总包方,取得已代向其支付了总承包管理费,并将该费用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的凭证及说明,最终获得二审法院代扣总包管理费的支持,判定金额为65万余元。
总结 分析主要原因及规避措施如下:
合同约定总包管理费由乙方支付给总包单位,可操作性不强、甲方不易把控。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总包管理费的工作内容、计算方式,明确由甲方从乙方结算工程款中代扣,再支付给总包单位;或约定分包合同金额不包含总包管理费,其费用直接由甲方单独支付给总包单位等,减少纠纷的可能性。

2.3、清单特征瑕疵争议 
本工程部分木饰面油漆清单瑕疵:招标 清单名称、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做法不一致,导致清单缺陷,引起乙方索赔。
施工图、竣工图做法为:“刷封闭底漆两遍、刮透明腻子两遍、面罩透明底漆十二遍,喷涂面漆二遍”;
招标清单   名称为**饰面板   索原色   ,项目特征仅描述了木龙骨、木工板基层刷防火涂料三遍,   未对封闭底漆、腻子、底漆、面漆详细描述  
我司初审按投标单价计入,   乙方主张油漆完成面属清单外漏项,其投标也未组价应单独计价。
我司主张争议清单名称为“**饰面板索原色”,根据常规施工工艺,索原色即为油漆工艺,已包含基层处理、底漆、面漆,非清单漏项,仅存在项目特征未对封闭底漆、腻子、底漆、面漆做法详细描述的瑕疵。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其已包含图纸中基层不明确的处理费用和完成文件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风险费用     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含相关费用,不可重新计价  
最终甲乙方、我司前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咨询,总站回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3.1.2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鉴于本项目清单名称与图纸做法冲突的瑕疵,建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乙方书面报告提出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同意承担该部分一半的责任,以换取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完成。因甲方未审批,我司结算审核初稿按100%全额扣减油漆增加费用64.24万元,但诉讼时乙方不认可扣除此项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一审法院未认可我司按100%扣除油漆费用,二审法院认为乙方出具承担50%责任的报告目的在于“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完成”,实际上审计工作未能完成,因此其承诺不再适用,   法院判决甲方承担全部费用,此项约105万元  
总结 分析主要原因及规避措施如下:
此项争议原因为清单名称、项目特征与图纸做法不一致,导致清单瑕疵缺陷,引起乙方索赔。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清单编制单位的成果复核、质量考核,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各方清标,约定清标后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除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甲方认价材料外),尽早消除清单瑕疵、错误的隐患  
本案乙方承担油漆费用一半责任的报告设置了前提,法院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应谨慎审核申请、报告等技术经济资料,适时进行风险预判,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对方修改、调整。

2.4、材料认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2008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清单对主要装饰材料限定了基准价、品牌,合同约定乙方采购主材前,由甲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品牌、品质和规格,需甲方核价的材料,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价后,乙方方可采购供应。若乙方在甲方要求进场5个工作日内,乙方拒绝签字确认甲方核定的材料的,则该种材料改为甲方采购供应,其该种材料费用招标人按基准价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且甲方收取该材料基准价的20%作为违约金。
经我司核查,墙地砖、防火门、墙纸、洁具、饰面板等与招标文件品牌不一致,且施工过程中未认价,材料品牌替换与合同约定不符,相关清单单价待定,结算进度因而迟滞。
合同约定未认价主材不能进入结算,审核中乙方对补充了认价单,并经过控、监理、甲方签字盖章确认。
诉讼中乙方不认可该认价单,认为未授权项目部人员认价,认价单上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材料认价单》中未加盖乙方公章,依据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名称、建筑行业惯例、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一般只专门使用于工程资料的保管、归档,没有代表乙方对材料价格变更的法律效力。认价单中未加盖乙方公章,也不符合本项目中与甲方协商合同价格的交易习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投标工程量报价清单等,乙方加盖均是公司行政公章。
其次,认价单中虽有项目部人员签名,但无乙方授权文书,按照建筑行业管理规定,项目部工作人员没有协商合同价款的职责及权限,乙方项目人员在上述认价单上签名,不能证实其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双方就材料价格的调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是过控单位、甲方决定按甲方确认价进行价格调整,乙方项目部人员从未表示过同意“按建设单位确认价执行”,也未在附表中对甲方变更的价格签字确认。认价单中,乙方项目部工作人员就价格调整问题向甲方提出了要约,价格为附表“施工单位报价”,但甲方并未认可,在附表中核定了另一价格,其实质是向乙方项目部人员提出了新的价格要约,但乙方项目部人员对其核定价格并未签字或盖章认可,即没有进行承诺,故认定双方并未就材料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   法院认为,上述认价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乙方同意按甲方核定价格计价。甲方要求按认价单材料价格计入结算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总结 分析主要原因及规避措施如下:
因对资料签章把关不严,乙方申报认价单盖章为项目资料专用章,签字人员未经乙方授权,且乙方对认价结果未最终加盖公章,法院不予认可。
目前大多数工程的认价,往往还存在申报、审批价格不一致且并列在同一核价单上,或是仅有建设方成本、工程负责人在认价单上签字,或建设方单独盖章签发认价联系单等,流程极不规范。认价审定后,应由建施双方授权代表在最终唯一单价的认价单上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作方项目用章、资料章的授权审查,明确权限及用章范围,涉及造价、经济条款的应为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技术经济资料应及时要求整改,规避因印章效力不足引起的合同风险及纠纷。

2.5、合同授权争议 
甲方未对乙方项目公章、合同签约代表、结算核对人员的授权规范管理,乙方来往函件、技术核定单、材料报验、送审结算书等均加盖的项目资料专用章,结算初期我司就此问题发函提示甲方,未引起足够重视并整改,导致在结算、诉讼过程中极为被动。
如材料认价单,乙方在诉讼中主张未授权项目部人员认价、认价单上加盖的项目资料专用章无效。
我司审核时与乙方结算核对人员(补充协议委托人)签认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核实记录表》,但诉讼中乙方对已签认的工程量不予认可。理由是乙方未授权签字人员核对工程量、其签字工程量有重大错误,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量无误部分可作为造价鉴定的参考依据,工程量有误部分如作为造价鉴定依据,将极大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查明《工程量核实记录表》系甲方直接联系结算经办人,而其并非乙方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也无乙方授权,乙方对结算经办人的签字行为也不予认可。即使结算经办人在施工中曾代表乙方对本工程进行管理,《工程量核实记录表》系工程完工已三年后,甲方未与乙方联系情况下,直接联系结算经办人进行工程量核对,未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且该表与实际工程量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支持一审法院判决。
总结   分析主要原因及规避措施如下:
本案甲方未对乙方结算核对人员的授权规范管理,导致乙方对其经办人员签认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核算,导致前期审核的成果大打折扣。
为减少结算纠纷,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结算代表授权委托书,对核对成果及时有效签认,并提交送审承诺书,承诺送审资料真实、有效、完整、无遗漏、不重复、不补报。

结语: 
本工程结算争议多、金额大、耗时长,究其   主要原因为施工招投标及合同缺陷、工程实施阶段管理缺陷导致各方利益冲突  
本案耗费了参建各方大量的时间、精力,大幅增加了建施双方、结算审核单位的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工程造价也未能做到有效控制。
结合本案实例,要做好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应充分重视对前期、施工、结算各阶段要点的控制,密切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各参建单位的业务沟通与合作,增强建设单位招采、合约、成控、工程、审计、法务等部门的合同评审、合同及清单交底、过程控制、风险提示等职能,减少合同缺陷、规范相关流程、规避履约风险,进而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021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2017年~20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8:2-7.
[3]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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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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