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安装企业要计算2016年10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核实,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和设备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自当月开始投建新办公大楼。结合企业的财务核算、增值税开票系统和其他相关资料,经收集整理,当期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
(一)收入方面
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22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0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均已收到。
2.外省B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33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02.33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并预增值税41.94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3.外市C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51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0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并预缴增值税120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4.将营改增后进口的龙门吊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1.7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
5.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5.15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均已收到(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6.将A建筑项目积余的螺纹钢等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
7.8月完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D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因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退还工程款66.6万元,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款项已退还。
8.将营改增前以200万元购置的本地一间商铺出售,取得收入252.5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并以”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将一批旧的建筑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出售,取得收入20.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进项税额方面
1.采购建筑工程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相关施工项目领用情况如表9-2所示:
表9-2 建筑工程材料相关情况
2.支付A建筑项目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的劳务派遣服务费180万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一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5万元,税额0.25万元。
3.支付B建筑项目和C市政工程项目发生的分包支出,其中B建筑项目取得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记载金额和税额为:金额111万元,税额3.33万元;金额800万元,税额88万元。C市政工程项目取得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金额1030万元。
4.支付B建筑项目建筑设备租赁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记载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5.进口建筑专用设备,进口价150万元,报关进口时海关征收关税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分别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6.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上月申请比对的一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比对相符,为进口建筑设备,金额80万元,税额13.6万元。
7.支付办公楼的水、电费、通讯费和通行费情况汇总如表9-3所示:
表9-3 支付办公楼的水、电费等情况
(三)进项税额转出方面
1.A建筑项目工地一批板材被盗,经盘点确认被盗板材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
2.公司新办公楼建造项目从A建设项目的材料仓库领取钢材、板材等合计成本300万元。
(四)其他情况
经核实企业上期无留抵税额,无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无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及无税额抵减的期末余额。
当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已按规定进行报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通过扫描认证;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享受税收优惠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收集整理的资料,计算当期该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分别为:
(1)A建筑项目的销项税额=(2200+20)÷(1+11%)×11%=220(万元)
(2)B建筑项目的销项税额=3330÷(1+11%)×11%=330(万元)
(3)龙门吊出租的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4)销售积余的螺纹钢等的销项税额=23.4÷(1+17%)×17%=3.4(万元)
(5)退还工程款抵减本期的销项税额=66.6÷(1+11%)×11%=6.6(万元)
本期销项税额合计=220+330+1.7+3.4-6.6=548.5(万元)
2.当期进项税额分别为:
(1)采购建筑工程材料的进项税额
①A建筑项目的进项税额=170+9=179(万元)
②B建筑项目的进项税额=119+15=134(万元)
③C市政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24(万元)
因C市政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④公司新办公楼建造项目的进项税额=102+6=108(万元)
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即108×60%=64.8(万元);其余40%先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到第十三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当期采购建筑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179+134+64.8=377.8(万元)
(2)A建筑项目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的进项税额=0.25(万元)
(3)B建筑项目的分包支出的进项税额=3.33+88=91.33(万元)
(4)B建筑项目设备租赁费的进项税额=6.8(万元)
(5)进口建筑设备的进项税额=13.6(万元)
当期进口设备进项税额34万元因未取得稽核比对相符的信息,进项税额先记入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比对相符后,再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6)办公楼的水、电费、通讯费和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①水费的进项税额=0.06(万元)
②电费的进项税额=0.85(万元)
③通讯费的进项税额=0.18+0.11=0.29(万元)
④调整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0.412÷(1+3%)×3%=0.012(万元)
⑤一级公路等通行费的进项税额=1.05÷(1+5%)×5%=0.05(万元)
上述进项税额合计=0.06+0.85+0.29+0.012+0.05=1.262(万元)
这部分进项税额,因无法分清用于哪个项目,应通过计算确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假定仅就工程收入进项分配,且合理)。在具体处理时,通常先全额抵额,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C市政工程项目使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62×5000÷(2000+3000+5000)=0.631(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377.8+0.25+91.33+6.8+13.6+(1.262-0.631)=490.411(万元)
3.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1)板材被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2)新办公楼建造项目领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0×17%×40%=20.4(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合计=1.7+20.4=22.1(万元)
4.简易计税办法应缴纳的增值税
(1)C市政工程应缴纳的增值税=(5150-1030)÷(1+3%)×3%=120(万元)
(2)预收周转材料租金应缴纳的增值税=5.15÷(1+3%)×3%=0.15(万元)
(3)商铺出售应缴纳的增值税=(252.5-200)÷(1+5%)×5%=2.5(万元)
(4)旧设备出售应缴纳的增值税=20.6÷(1+3%)×2%=0.4(万元)
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合计=120+0.15+2.5+0.4=123.05(万元)
5.预缴的增值税
(1)B建筑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41.94(万元)
(2)C市政工程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120(万元)
可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增值税=41.94+120=161.94(万元)
6.当期应纳增值税额=548.5-490.411+22.1+123.05-161.94=41.2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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