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不写意见是否等同于文件签收?
在建筑工程中,签证作为一种常见的补充协议,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件进行明确。然而,关于现场签证中甲方签字栏仅有签字盖章而未写意见的情况,审计方认为这等同于一般性文件的签收,要求完善意见,否则不予认可。那么,这种观念是否站得住脚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签证的本质。根据《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签证是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事件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既然签证是一种协议,那么仅仅签收协议而不认可协议内容显然是不合逻辑的。签证并非一般性文件,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文件签收。
其次,我们要理解甲方签字盖章的意义。甲方在签字盖章时,实际上是在行使审核确认权,而非放弃确认权。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在工程资料繁多的情况下,甲方相关负责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在工程签证栏中仅签字而不写意见,这在业内或许成为一种习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默示放弃了确认权,而只是表示文件已被签收。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7号的意见明确指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仅仅表示文件签收并不能成立民事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签证不写意见并不等同于文件签收。甲方签字盖章是甲方在行使审核确认权,而非放弃确认权。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签证视为文件签收。这不仅是一场关于合同精神的辩论,更是我们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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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首先要工程签证不是此项(工程签证所指)施工全过程文件,为什么要签证,是因为施工过程与设计不符需要变动(或甲方指令变动,、设计变更),那么因为变动需要工程联系单,把问题说明以及所要施工的施工工艺,由监理、甲方进行确认,(以后引入的工程洽商须加入设计的确认是四方确认),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联系单进行工程签证,如工程联系单甲方甲方不同意(或不确认),那施工单位就需要按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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