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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一句话,竟值200多万?!

发布于:2024-03-05 11:11:05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来源:工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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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澄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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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结算的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业主来说,希望以尽可能少的投资获得较大收益;而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则希望是在交付工程复核符合国标和业主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更多利润。工程结算过程中就贯穿着这一矛盾,因此,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保证合同条款表述的严谨、准确,减少合同纠纷,公平合理的确定合同结算价款。

本文将以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为例, 探讨合同审核的重要性。  

 

项目基本情况

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51695.2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16138.16平米,地下建筑面积35557.0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室外景观工程、附属设施配套工程等。本项目建设时间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6月30日,概算总造价55019.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42023.73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其中某标段预算金额15888.41万元,中标金额14536.30万元。结算过程中出现了因材料调差产生的争议问题。

招标文件约定情况

在本标段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第3种方式即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除暂定价材料、设备价格外,本合同其他所有价格实行固定单价(同合同约定单价),项目实施及结算过程中,单价不允许调整。
即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不调整。这样的约定合同承包方承担了全部材料价格涨跌风险,不利于风险合理分摊,也给后期结算争议埋下伏笔。  

 

投标及合同约定情况

为谋求中标,承包方对主材价格进行了较大优惠,地上主体工程部分主材投标优惠率达到8%左右,接近投标综合单价优惠率8.6%。
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方意识到自身承担了材料价格涨跌的所有风险,同建设单位就合同条款展开了磋商。经双方法务、商务、工程等部门审核,签订合同中材料价款调整约定如下(引用合同部分):
④根据当地 某材料价格管理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工程主要材料按以下原则调整:
(1)主要可调价材料范围为当地建设造价发布的建材预算价格信息中的主要材料。
(2)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含土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3)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外,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外时,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涨跌幅度定义:以乙方投标预算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

 

相关文件约定

1.当地某材料价格管理文件约定: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
2.本项目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住建厅发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合同解释顺序如下: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有关争议问题

1. 问题背景。 签署的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是按照造价信息差调整,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方式不一致。考虑到招标文件约定材料价差不予调整不符合风险分摊原则,且材料价格大幅变化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料的风险,结算时认可按照合同约定信息价幅度差额法进行调差,但对于合同“⑤涨跌幅度定义:以乙方投标预算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存在明显不同理解。
承包方认为,乙方投标预算材料价格是指的乙方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采用的材料价格,如果施工同期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超过合同约定,则超过部分均材料价格均应进行调整。而发包人认为,乙方投标预算材料价格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乙方投标当期当地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即材料价差比对都基于当地发布的建设造价。  
2. 造价测算。 以普通商品砼C30(砾石)为例,投标期当地建设造价发布除税预算价为536.02元/m 3 ,承包方投标价为493.14元/m 3 ,施工当期当地建设造价除税预算价平均值为533.69元/m 3 ,材料用量达到5309.64m 3 。如按承包方的合同解读,普通商品砼C30(砾石)单项材料调差需调增13.68万元;如按发包人的合同解读,该单项材料不需调差,计算过程如下:
 
经测算,整个标段采用发包人理解的调差方式需调减造价90.22万元,如采用承包人理解的造价调整方式,需调增造价122.21万元。两种不同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涉及差额达到212.43万元。
3. 争议分析。 根据《民法典》及《合同法》相关条例,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承包方)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而材料调差部分直接影响合同价款,应视为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约定,投标函及其附录的解释顺序优于合同专用条款。本项目在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投标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可视为招标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部分。因此,对合同专用条款理解存在疑议的,应回归到招投标文件来进行探讨。本案例中签订的合同材料调差采用信息价幅度差额法进行调差与招标文件约定固定单价合同,主材价差不予调整的条款明显意思表示不一致。因合同签署、审核过程把关不严,合同条款已经与招标文件产生实质性背离。但本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进入结算阶段,本着解决历史问题的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以认可。最终争议的解决回到如何理解合同专用条款11.1.5约定“⑤涨跌幅度定义:以乙方投标预算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
4. 争议解决。 关于材料价格调差原则,合同专用条款11.1.4引用了当地某材料价格管理文件,而文件明确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材料价格报价优惠应比例应在结算时予以保持。已经有力的支持发包人主张结算材料价格调整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进行同口径对,而非支持承包方主张。 
如果最终结算按照承包人主张执行,承包人不仅获得了材料价格风险外变化的费用,而且获得了自身投标报价时的材料报价相对发布预算价的优惠费用,有“低中高结”的嫌疑。
在实际工程投标报价过程中,不同投标人可能采取不同投标报价策略,有优惠人工、优惠材料、优惠管理费、优惠利润等多种方式。如在优惠中标后,又通过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取消投标优惠的,对其他投标人存在明显不公,扰乱了招投标市场正常运行。

 

结语

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最后检阅。   工程结算难度大、矛盾多、周期长仍是目前普遍现象,其中不少结算争议是源于施工合同。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合同承发包双方都应细致、严谨的审核合同,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核对合同示范文本,审核招投标程序、合同对方主体资质、合同造价确定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背离等重点内容,以降低合同风险,减少结算争议。

三是健全整改机制。落实问题整改。严格执行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内部审计或内控部门要建立了发现问题台账,实行台账动态管理,确认责任主体,实行销号清零制。同时在促进整改纠正的基础上,对各类成果即使进行归纳总结,积极推动单位内部建章立制,堵住制度漏洞。


  • xcdme
    xcdme 沙发

    工程结算就是一场拉锯战,长时间或者搁置的结算屡见不鲜,本文的案例值得很好的借鉴

    2024-03-12 18: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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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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