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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这些争议你知道如何裁判吗?看完答案,悟了!

发布于:2024-02-28 14:08:2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小编最近接触到一些 固定总价合同争议裁判的案例】 ,觉得挺有意义的,就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总结出来跟大家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如下: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会如何裁判?
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以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已经约定按照固定总价进行结算的,就不能再鉴定了,怎么约定的就怎么结算)。
2、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范围的,对于这部分工程量如何结算,法院如何裁判?
答: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0号)的规定,对于以上情况,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谁主张进行调整,谁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固定总价合同,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双方终止合同,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申请将已完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法院如何裁判?
答: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0号)的规定,对于以上情况,法院支持对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是应该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工程约定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 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鉴定依据,重新计算工程价款的不予以支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的,法院如何裁判?
答: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的, 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的调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中没有的的项目,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5、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的,法院如何裁判?
答: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重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如下图所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或建材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赞同所有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发包人要求已完工程造价下浮,法院如何裁判?
答:   这个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但是有个案例,即(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大家可参照执行。此案例是这样的,福建一家施工单位共承包了16栋楼,投标总价为100479249.28元,合同价为在此基础下浮5%,即95455286.82元,发包人要求已完工程造价按下浮5%结算,承包人不同意,理由是他们让利的前提是在16栋楼总价的基础上,双方诉至法院。最终,本案经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认同承包方下浮的前提条件是“在此总价”,支持承包方已完工程价款不下浮5%的主张。

7、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减少施工项目,发包人虽然向承包人发送了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且承包人已经为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由发包人承担,法院如何裁判?
答:   这个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但是有个案例,即(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此案例跟以上情形一样,最终法院支持承包方的请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8、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需要对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列项及工程量进行复核,如果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后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则漏项、错算部分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承包人又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漏项、错算为由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法院如何裁判?
答: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 人民法院支持以合同约定为准,漏项、错算部分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9、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只可以顺延工期,不追加任何价款。承包人认为此条款只适用于合理工期内的情形,该案停工一年,已超出合理工期的范围,对此期间发生的人工费上涨费应由发包人承担,法院如何裁判?
答:   这个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但是有个案例,即(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法院不支持承包方要求发包人承担人工费上涨费用的主张,原因是本案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内已经包含了合同履行期间人工费上涨的风险因素,且合同专用条款关于“工期延误”的规定,承包人了解并同意,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只顺延工期、不追加费用,合同已经这么明确了,所以支持以合同约定为准。
10、施工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且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进行结算的,法院如何裁判?
答: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这种虽然合同协议书无效,但是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支持按照合同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11、固定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合同约定结算将使得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的,法院如何裁判?
答:   (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就属于此种情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采用按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记取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68345700元,本案的价方式,贯穿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全部阶段,即以几个形象进度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且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形,发包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如果仍然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m2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明显对承包方不公平,对于这种情形,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 ,人民法院支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款。
——总结——
其实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法院是不支持进行造价鉴定的,避免重复工作;但是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形时,法院基本都秉持合同合理就遵循合同原则 ,合同不合理,就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结算的原则进行裁判的。而且,即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那么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结算的条款法院是予以支持的。由此可看出,我们的司法部门还是很公平、公正的,值得我们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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