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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鉴定通规,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法的总结

发布于:2024-02-07 22:23:07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前面几期我们通过理论分析,得出对于A类和B类建筑,当采用构件承载力验算法进行抗震承载力分析时,究竟应该按原设计要求验算还是按鉴定通规验算。具体讨论的文章如下所示

按通规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这是个问题(一)

按通规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这是个问题(二)

按通规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这是个问题(三)

按通规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这是个问题(四)

我们将以上的讨论结果列入下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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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知:

1、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其实都是可以按原设计标准进行地震作用验算的,只有AA类建筑,即按鉴定通规和抗震鉴定标准均为A类建筑的混凝土结构,其地震作用的确定应采用通规A类的方法。

2、BC1类和BC2类建筑,其地震作用的确定方法基本一致,即均可以采用鉴定通规B类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原设计标准。这实际意味着01版抗规与10版抗规确定的地震作用时一致的,那为什么按10版抗规计算的构件配筋面积大于01版抗规计算的构件配筋面积?若要追究这其中的道理,其实是与各版本抗规中的内力增大系数有关。

     我们知道,虽然按照规定的地震作用可以计算出相应的混凝土构件内力,但为了确保强柱弱梁和强剪弱弯,一般会在地震作用计算出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基础上在乘以相应的内力调整系数。而根据抗规有关抗震措施的规定,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内力调整不属于地震作用的范畴,而是抗震措施的范畴。老陈在之前的文章曾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可以参见如下的文章:

“强柱弱梁”对抗震鉴定的影响

“强剪弱弯”对抗震鉴定的影响

浅议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中的抗震措施

关于这一点,鉴定通规第5.3.1条给出了如下的说法:

图片

即:对于A、B类建筑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具体如何调低,鉴定通规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根据其第5.1.4条的说明,即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因此实际工程中,内力调整系数可以采用原建造时所依据标准的内力调整系数。对于AA类建筑,原建造时所依据标准中未规定内力调整系数的,则可按照抗震鉴定标准A类建筑的要求实施。如此,我们可以得出抗震当采用构件承载力验算法进行抗震承载力分析时,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确定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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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对A类建筑在抗震承载力验算,是按鉴定通规还是按抗震鉴定标准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推算,具体见文章。按通规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这是个问题(一)按通规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这是个问题(二)按通规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这是个问题(三)本次,我们继续对B类建筑的情况进行理论推算。4、BC1类建筑根据之前文章的定义,BC1类建筑指的是后续工作年限少于40年,按01版抗规进行抗震设计的既有建筑,即按鉴定通规定义为B类建筑,而按抗震鉴定标准定义为C类建筑的既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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