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计价程序 :施工图纸计算工程→计算直接费→计算间接费→确定浮动相关费率→确定最终工程造价。
清单计价程序 : 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规则、设置规则等进行计价,该规范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总结 : 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而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等是合同价结算方式,按照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模式签订合同。 需注意的是,即便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仍可能会对合同最终价格产生影响(工程变更、漏项等事宜)。
总结 : 实践中主要存在单价合同计量与总价合同计量两种计量方式,由于总价合同为闭口合同,故原则上较少涉及工程量争议,按照项目形象或时间进行计量即可。 但对于单价合同,双方往往容易发生争议。 由于工程量变更主要来自于发包方,承包人不能擅自增减工程量,所以签证是工程量清单之外解决工程量争议最有效的证据。 如取得签证确实存在现实困难或障碍,此时可结合工程图纸、会议纪要、沟通记录、工程日志等文件确定。
总结 : 对于工程量变更的举证责任而言,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量增加的举证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甩项、减项等工程量减少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 工程的实际施工量、发包人是否同意施工。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均会对签证时间程序等事项进行约定。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明确承包人应当在设计变更后14天提出签证,发包人在14天予以确认或其他意见。
总结 : 原则上,签证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由项目经理、监理总监、发包人代表等主体签字完成。 但由于建设工程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签字主体、程序瑕疵情况时有出现,对于签证程序瑕疵是否影响签证效力问题,最高院认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即签证瑕疵原则上不应成为确定工程量的障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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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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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清单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结算价款?”纠纷案而引发的思考引言: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是发承包双方的核心利益所在,也是工程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纠纷的“重灾区”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建筑市场中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合同类型,由于其具有易于工程结算、总价优先、施工方承担了大部分“量与价”的风险、索赔相对较少等特点,近年来备受发包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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