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不看这个“非承重墙”的定义,将红框部分连起来,即“非承重墙也称自承重墙”,或者说“自承重墙是非承重墙”,这个逻辑是不是与“白马非马”是一个逻辑?
“自承重墙不是承重墙”
“白马不是马”
我们再来看看这本标准中对自承重墙的定义:
这本标准中对自承重墙的定义是不是与非承重墙的定义一致?我想,是的!
“白马非马”——“自承重墙非承重墙”
再来看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中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以上两个版本的砌体设计规范在同样的位置均出现了“非承重墙”的概念,而在其后的版本中,在同样的位置上均改为了“自承重墙”。比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中: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的条文说明中并未解释将88版本的非承重墙改为自承重墙的原因,但我猜想,当时的规范编制者一定是发现了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即之前版本中所指的非承重墙其实指的是一种承重墙,比如对于横墙承重的砌体结构,纵墙虽然不承受楼面荷载,但它承受了本层之上墙体的重量,在地震工况下它承受了相应的地震作用,将其称之为“非承重墙”是不合适的,因而将其改为“自承重墙”。否则完全没有必要弄出一个新的概念出来。
对于这个理解是否准确,我们来看看大家普遍用的两个计算软件PKPM和YJK的处理。如果按照《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的定义,自承重墙在结构设计中不作为受力构件考虑,因为它是非承重墙,因此对于横墙承重的外纵墙,由于其承受了上部楼层的墙体重量,同时抵抗了地震作用,是一种受力构件,肯定不符合自承重墙的定义,因此其不是自承重墙,但从两种计算软件的计算结果中可以很明确的看到,软件的抗震承载力计算结果中,对于横墙承重的外纵墙,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为0.75,而在相应规范中,只有自承重墙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为0.75。
很显然,两个程序均将横墙承重砌体结构的外纵墙作为了自承重墙,如果程序搞错了,估计大部分的结构设计师都睡不着觉了,因为程序的要求比规范要求低了25%。但情况显然并不是这样!
二、建议
1.定义
由上述可知,既然“非承重墙”和“自承重墙”不是同一个概念,我们非常有必要厘清两者的不同,并对其做出各自的定义。对于“非承重墙”的定义,老陈觉得《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中的定义是合适的,但对自承重墙应重新定义。
非承重墙:主要起围挡或分割空间作用,不承受自重以外的竖向荷载,结构设计不作为受力构件考虑的墙体。
自承重墙:承受自重及上部各楼层墙体的竖向荷载、不承受楼面荷载的墙体,结构设计考虑在地震时作为抗侧力构件抵抗地震作用的承重墙体。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规范中对非承重墙和自承重墙的规定是非常混乱的,比如抗规中关于房屋的局部尺寸的规定: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是这样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的规定如下:
最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规定如下:
该表格中的“非承重外墙”究竟指的的是“自承重墙”还是“非承重墙”,这是需要立即厘清的概念,老陈认为该表格中的“非承重外墙”指的是“自承重外墙”,理由有二:
1)、由前面的论述可知,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系列规范中所指的“非承重墙”其实是“自承重墙”,砌体规范在01版中进行了改正,但抗震规范表格中的规定未做调整。
2)、若该表格中的“非承重墙”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填充墙,关于其抗震构造的相关规定难道不应该体现在规范第13章中吗?
比如上述表格中女儿墙就在后文中的13.3.2条第5款中有具体的规定:
而关于更加重要的外墙填充墙却并没有相关的补充规定,而且在具体工程实践中,恐怕也不会有人按表中的要求布置外墙填充墙的局部尺寸吧。若这个要求指的是填充墙,规范条文更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将其规定在相关的建筑规范条文中,因为填充墙的布置难道不是建筑专业决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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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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