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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代理费的10个问答

发布于:2024-02-01 10:12:0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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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费收取标准是多少?由谁支付?我们公司成为一个不到20万元服务类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我们得交1.2万元的代理费。该收费符合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可以跟与采购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但是,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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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如果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是采购人单位内部有明确的内控制度规定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能否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原则上”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为保证采购效率,一般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国库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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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招标人重新选择代理机构,代理费怎么收取?


     

答:如果废标是由于已经评出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所导致的,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原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如果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的条件中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不向原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果废标是由于其他非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所导致的,则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来决定后续补偿方案、收费对象及收费方式。


如果废标是由于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则不应再收取相关费用,而且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其与采购人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向采购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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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招标延用三年的服务项目,代理费怎么收呢?


     
答:严格来说,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只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收费标准,投标人又未提出异议,都是合法的。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需要看采购合同是签订一年还是三年。如果只签订一年后两年续签,就存在后两年不续签的可能性,因此按三年的服务费收取招标代理费就不尽合理,如果一次签订三年,按照三年的服务费收取招标代理费就相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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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未付代理费,代理机构能不退投标保证金吗?


     
答:在政府采购制度中,投标保证金与代理费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法定期间退还。代理费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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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项目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的供应商有几百家,代理机构需要对几百家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87号令却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请问为什么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答: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包括了编制采购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组织评审活动等服务费用。(国库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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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发改委取消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实行自有市场竞争。但有地方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的时候,以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过高为理由,拒绝发布公告,请问该财政部门拒绝发布采购公告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应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无需财政部门事先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国库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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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采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集采项目的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由集采机构支付,目前我单位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县财政没有给我们专项的评标评审费用,我们的意见是否能项目结束后向中标人收取部分代理费用用以支付本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费用,即每次只收取本次项目所支付的专家评标评审费用而不多收取其他费用,目前我们的做法也都由采购单位支付评标评审费用,采购单位将这些费用在转嫁给中标企业,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能否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因此,集采机构向中标人收取费用并作为报酬支付给评审专家的做法没有制度依据,属于违规行为。集采机构应当从本机构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给评审专家的报酬,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中标人。(国库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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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模式下,采购项目单位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这种委托代理合同不应纳入采购范围。实际工作中,采购项目单位的上级单位巡察组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要求采购项目单位将供应商付费模式的委托代理合同纳入采购范围;二是要求采购项目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巡察组上述两项要求,是否与法律规则有抵触矛盾之处?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代理机构的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您反映的情况中,考虑到采购项目为供应商付费模式,不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采购单位参照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可行的。(国库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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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包括收取的采购代理费吗?


     
答:代理费用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比例收取,不属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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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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