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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代拖久拖不结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到底如何尽快办结?

发布于:2024-01-29 13:16:29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合同约定的不同价格形式应当如何办理结算?

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当事人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方法来认定。固定价以外的部分,应当另行确定工程价款。

可调整价格

可调整价格就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来认定工程价款当无异议。

如果合同中对价格调整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根据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的结论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来认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认定的情况下,方能根据市场价格或者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只能适用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市场指导价。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之确定不能达成一致,则直接适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认定工程价款。对于固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的认定也可以适用这种认定规则。

成本加酬金

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个部分,成本一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两个部分,酬金一般指利润。由双方在合同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合同中的约定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之认定规则同上述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

由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一致,换句话说,在约定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就是不认可这种结果应当如何处理?对此通常的做法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就应当成为工程价款认定的依据。但是对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论不予认可,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一是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即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审核结论,则该审核结论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不予认可,则当事人一方则只能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认定工程价款,不论是仲裁或诉讼程序中认定工程价款的方法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该条中的鉴定包括工程价款鉴定。

黑白合同如何办理工程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 实际履行的合同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权威,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在自主招标,自主备案,明标暗定等,黑白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泛指合同当事人为达到某种利益,对同一合同的标的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用作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沿用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中“实质性内容”的表述。如何判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施工合同中一般指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项目性质属于行政强制管理的范畴,改变项目性质应认定为实质性变更。此外,建设工程中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是工程结算,而影响工程结算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其他条款的变化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不大,一般只涉及违约责任的判断,非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备案和未备案的两份施工合同在工程量范围、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则属于实质性变更。

1. 工程质量的变更

如果招投标签订合同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合格,而订立合同后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为达到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必然会提升,此时变更合同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认定该合同系对中标合同的补充。反之,另行订立的合同降低质量标准,并降低工程价款,并且没有备案,那么该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该合同无效

2. 合同价款变化

招投标时,因已经过专业评标、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等程序,一般工程范围、工程量大致已定,即使有细微改变,工程价款应不致大起大落。如果变化很大,应当重新进行招投标并备案,否则有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嫌疑,进而可以认定为有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合同范畴。

在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的判断上,应当注意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的关系。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治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因价格变更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此也有两种观点:第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非人为控制,且订立合同时不可预测,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第二,施工方作为从事建筑行业专业主体,对于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应有充分的认识,参与投标报价时已经将价格变动考虑在内,对价格变更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构成实质性内容变更。一般认为:建筑材料的价格变更,在合理范围内,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应认定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同时在订立施工合同时,为避免争议,可以选择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可允许范围进行约定。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强制招投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强制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强制招投标的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强制招投标的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备案,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招标备案的合同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但经过招投标程序的项目

对于非强制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进行备案。如果在备案合同之外,当事人又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应当根据合同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工程项目虽然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但发包人自愿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就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那么在中标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黑合同”则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比较准确,因为《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不仅关涉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也涉及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平价值的弘扬,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竞争秩序,弘扬公平正义。二是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最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广为诟病的问题,根源在于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不把备案的合同当回事,以备案合同结算可以维护招投标的权威,引导当事人理性投标,遏制盲目行为。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自主备案的项目

既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备案。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依据何份合同结算工程款?未备案的合同不应认定为黑合同。因为备案与否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尽管与备案的合同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同,但并非不能作为结的保据,此时两份合同的有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黑白合同”的效力不是当然的非此即彼,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合同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和关键,结合实际案情具体分析,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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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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