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措施费”即措施项目费的简称。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措施费”就有明确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要编制措施项目,且措施费应成为工程造价中的单列费用之一。
由于“措施费”具有非实体性特点,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难以准确预测与估算,且其变化与调整相较于其他费用更为复杂,一度成为合同双方“之争”的焦点,引发了诸多造价纠纷与争议。透过现象的背后,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个非实体的“措施费”会成为“兵家之争”?在措施费隐含了怎样的利益敏感点?
“措施费一般”实行的是总价包干计价模式。 在总价包干模式下,合同双方往往会对“措施费”的真正内涵与其所延伸的范围,站在各自利益角度,产生了理解上分歧与偏差,以至于当项目出现变更,进而带动工程量出现变化时,对“措施费”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产生“兵家之争”。
为了弄清这一系列问题的来龙去脉,我们不妨先从“措施费”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措施费”之争背后的成因,进而结合以往就“措施费”司法审判惯例,来进一步阐明这方面的问题。
一、明晰“措施费”的基本概念
措施费是指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在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安全、环保等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主要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相关规定:措施费具体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大型设备费、钢筋混凝土费、设备保护费、脚手架费、排水降水费、冬雨季施工费等。
一般来说,在进行工程投标时,投标人是可以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对工程项目的措施费进行补充与完善。 比如:降水排水费、垂直运输费、赶工费等。
二、“措施费”成为合同双方“之争”的起因分析
首先,由于“措施费”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其隐含的非工程实体属性,使得合同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措施项目往往缺少统一的施工方案与计价标准。再加之“措施费”一般约定为总价包干,使得工程量变化部分措施费计价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给日后的“措施费”结算之争埋下“伏笔”。
其次,在具体的造价管控实践中,每当工程实体的工程量发生变动,极有可能会联动到对应“措施费”的变化。对于这些在日后施工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的变动,合同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往往事前难以预测或准确估算,进而“措施费”在合同签订之初难以准确估算。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以随着项目开工后,剩余实体工程量的减少而需要进行调减;二次搬运费与施工材料消耗量成正相关,施工耗材量越大,二次搬运的工作量就越大,二次搬运费就会相应增加。
再次,因“措施费”属于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别小看这一个小小的“非”字,它直接决定了措施项目是随着项目进展而逐步消失,待工程竣工后将全部消失殆尽。也正是这个在项目竣工后既看不见、又摸不着的措施项目,往往会造成合同双方因为利益之争,而各执一词,有时很难达成统一,甚至上升到工程纠纷。
最后,根据现 行 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对“措施费”案件的 司法裁决中,法官 往往趋向 对因“措施费 ” 引起的 争议 进行调整。也就是 对 因工程清单漏项,或非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 引起相应“措施费”发生 变化进行调整。
三、合同双方“措施费”之争包括的主要费用列项
1、施工技术措施费
主要包括了: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的施工,而采取的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即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即脚手架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等。
2、施工组织措施费
环境保护费: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
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3、临时设施费 :
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x(1+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
其中,周转使用临建费=∑【{(临时面积X每平方米造价)÷(使用年限X365X利用率)}x工期(天)】+一次性拆除费
一次性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X每平方米造价x(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
4、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x安全施工费费率
其中,安全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5、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x文明施工费费率
其中,文明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6、以及夜间施工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四、合同中对“措施费”调整的7点建议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上述两式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4、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变更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自行放弃调整措施费权利。
5、若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措施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投标人或者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另行单独计取措施项目费。
6、在项目的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明确约定即便增加项目,也不调整措施费,就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没有明确约定“措施费”调整条款,则因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增加联动相应措施费的增加。
7、当项目工程量在原来基础上出现较大减少时,若承包人因项目措施费被下调导致不能涵盖其工程成本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因项目工程量减少而导致费用和利润的损失。若认定此种情况下,对措施费不作相应调整,显然有失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五、编制“措施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施工方在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时,一定要尽可能做到图文并茂,计算有理有据,争取在工程结算中对“措施费”争取到一个合理的价位,使承包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也为建设方顺利通过项目审计找到一个合理理由。
2、对措施费项目列项要尽量做到详细、完整,充分发挥团队集体智慧与力量、群策群力争使措施项目的编制不漏不重。对竞争性项目除需合理组价之外,还应在措施项目的优化上大作文章,以降低工程项目成本,提升项目竞争力。
3、认真分析、研讨建设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如:地下水位的高低、施工场的周边环境、工地周围的运输条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环境资料,这些环境因素无疑都会对项目的措施费产生大的影响,进而会波及到项目工程成本控制。
4、在项目措施费率的选择上,除了不可竞争措施费外,其他措施项目都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取费基数、选择费率。一般是施工期间发生了什么措施项目就选相应基数和费率。
结语:
综上: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合同双方对于工程项目“措施费”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我们应站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将工程“措施费”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准确制定项目措施项目,准确计取项目“措施费”,不断提升项目造价管控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措施费”不再成为“兵家之争”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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