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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未批先建”“未办变更手续”等典型案例

发布于:2024-01-05 11:41:05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导语:   2023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依法严格查处了一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一批地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典型案例,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市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借鉴和参考。

典型案例1:

安徽省水利厅对某省属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某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单位为省属企业。安徽省水利厅2017年11月批复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工程于2019年7月开工,计划2025年4月完工。安徽省水利厅2022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未批先变”违法行为,随即印发检查意见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被省水利厅约谈。

二、查处情况

2023年4月,安徽省水利厅对该工程涉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证,该工程在已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抛泥区11处,虽在抛泥前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在省水利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再次要求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报送了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因报告存在技术问题、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通过条件,省水利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鉴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变更手续,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明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给予建设单位罚款5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并将建设单位纳入“两单”管理。建设单位于2023年6月缴纳罚款,2023年7月再次报批后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批复。

三、案例启示

1.该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单位为省属企业,对该企业依法采取约谈、信用监管和行政处罚的组合处理方式,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权威,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2.航道整治工程抛泥弃土方量大,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应当加大工作深度,准确计算土方量,落实弃土场选址,取得土地使用管理部门、河道管理部门等同意意见,减少后期变更。

3.尽管本项目建设单位在新设抛泥区抛泥前征得了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案件查处时,部分抛泥区已移交地方复耕,本着便企利民和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宗旨,经综合分析,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再要求清理复耕土地上的抛泥。

(供稿单位:安徽省水利厅)

典型案例2:

 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某公路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0日,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路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贡山县水利局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属实后,先后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某乡镇人民政府印发了《编(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催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整改期限内,建设单位仅提供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委托合同,迟迟未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多方查证,建设单位利用委托合同虚假整改,贡山县水利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项目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15日,贡山县水利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8月23日,贡山县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关于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决定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5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当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于11月23日足额缴纳罚款,当日该案结案。目前建设单位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贡山县水利局按程序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案例启示

1.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有关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从本案发现,相关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提高。本案涉案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依然存在不清楚、不知道、逃避或拒绝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法普法宣传,切实提高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治意识,履行法定职责。

来源 :云南省怒江州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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