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的试件代替交货检验的试件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施工主体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营所占比重逐年增多。为控制成本,很多项目并没有按要求配备专职试验人员或标准养护室,试件制作、养护多直接由预拌混凝土厂家来完成。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检验,前者是一种自控式的检验,即厂家自检;后者是一种交接检验,即复验,作为评定其是否合格的依据,我国不同的规范、标准都规定,现场必须取样检验。从《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第10.3.5 条可以看出,出厂检验是以同一配合比搅拌的盘数或工作班来确定,运输至现场的混凝土并不具有专一的特性,即便是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同的设计文件或不同的现场施工环境,其技术参数要求也不尽相同,这样难免会发生误送、错送情形。该规范第10.1.2条对其责任作了界定,即出厂检验由供方负责,交货检验由需方承担。如果不做交货检验,本应由生产方承担的生产质量责任风险将完全转嫁给现场承担,因此,现场必须按要求制作试件,以规避与分散其质量风险。
2.严格规范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过程
省工、省时与省投入等现象在现场较为普遍,现场试件制作与养护不规范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1)混凝土运输车到现场后即卸料,随即着手取样,甚至还有直接从运输车下料槽中边取边做的现象;(2)取样完即开始制作试件,然后用斗车推其去试验室;(3)没有专门的养护室,多是直接放入蓄水养护池中或就地覆盖洒水养护;(4)拆模较随意,不以混凝土强度来判定,而是由试验人员根据经验或需要确定。
运输车或试件内的混凝土经过较长时间和距离运输后,均质性变差,甚至已严重离析,影响到了混凝土成型质量,且不能真实反映混凝土生产质量"我国规范要求,混凝土运输至浇筑地点后,运输车应快速旋转1~2min后才能卸料;试件的制作应在实验室内完成,取样也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的1/4~3/4卸料量间采取;除同条件养护试件外,因自然蓄水或就地覆盖洒水养护对温度或湿度无法控制,其他的试件宜采用标准养护"随意拆模将使试件缺棱少角,试验时会影响其强度,拆模时间可参照拆除混凝土构件侧模的要求(强度达到1.2MPa),表1列出的时间可供参考。实际上,试件强度的发展还与其强度等级、配合比设计等有关;矿物掺合料混凝土达到1.2MPa的时间还要延迟。
3.试件留置数量不应影响正常的验收和质量评定要求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规定了试件留置数量的要求,即不同部位、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必须留置一组,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每200m3取样一次。现场用于评价下道工序施工结构安全是否能保障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即确定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试件,一般较规范,也受到重视;但对可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认识并不充分,因其与结构混凝土有相同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养护条件,能有效地代表结构实体的实际质量,与当前普遍采用的抽芯取样检验相比,对实体结构无损伤,其评价结果也可靠,但应注意留置组数,使其满足强度评定要求,即同一强度等级的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每组不应少于3块。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规定了灌注桩试件留置方式,即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大于25m3,每个桩身混凝土应留一组;直径不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不大于25m3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这些要求与有些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如上海市《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GJ/TJ08-202—2007),执行时还要注意结合地方标准。
抗渗混凝土试件留置组数应结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200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8)等综合考虑,即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不得少于1组,连续浇筑时每500m3应留置1组,且每项工程不少于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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