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构建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 ESG 生态体系,是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与大多数全球行业相比,工程承包行业与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因素的关系更大。随着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关注点转向工程承包公司提高透明度和责任感,承包商面临着巨大的ESG 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行业ESG指标的概念
ESG分别代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是一个企业非财务评估指标,主要关注社会效益、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ESG 标准要求工程承包企业考虑其运营的所有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从供应链管理、设备物资采购到采购策略和道德劳工标准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环境因素主要考察企业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表现,包括碳排放、废物管理、水管理、原材料采购、气候变化威胁、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相关问题;社会因素研究企业如何处理与员工、业主、供应链和更广泛社区的关系,它涉及人权、多样性和包容性、健康和安全及其对其经营所在社区的影响等,特别是对环境和劳工标准可能不那么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治理是指围绕企业治理和行为的主题,包括企业治理架构、风险管理、道德、腐败、透明度、对制裁的回应、政治献金、反竞争行为、侵犯人权以及促进企业管理透明度等方面。
国际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的ESG风险
2016年《巴黎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全球经济发展战略的变革。伴随着 气候危机、劳工合规风险、供应链风险等 ESG相关风险日益突出,ESG风险逐渐成为影响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属于传统型高碳排放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规模复杂、竞争性招标过程以及与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接触容易滋生贿赂、腐败和反竞争行为等。
气候危机下的碳中和目标催化能源转型加速,让传统行业务必推进自身的低碳减排和碳中和转型规划。转型过程中,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要应对各国ESG不断更新的政策、规范标准,法律、技术和市场的变化,导致其潜在责任的增加。而随着对工程承包行业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的增加,能源转型科技创新技术的运用,则会使工程承包企业产生较传统经营模式下更高的经营成本。根据Global Data的一项报告指出,成本增加和相关盈利能力下降是ESG给工程承包行业带来的最大障碍。
政府监管层面,各国政府对ESG监管措施不断更新调整,并且为建筑业合规制定了更高的ESG标准,监管的严格意味着企业需要采取更高级别的管理,除了给工程承包企业带来更多的审查和管理成本,企业还面临着ESG违规带来的监管处罚和法律诉讼。比如环境风险带来的污染源超规排放罚款、温室气体排放征税,以及企业想要排放超过允许的排放量,将不得不以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向同行购买额外的碳排放配额。
工程项目能够获取充足的资金是其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随着ESG在资本市场影响力逐步扩大,工程承包企业的ESG表现是其获得项目资金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目前,大多金融信贷机构将ESG指标作为其投资决策和贷款标准的要求之一。例如,国际金融公司(IFC)就将ESG指标纳入其初始信贷审查流程。未来ESG指标不达标的企业,将丧失利益相关方和资本方的关注,其可能面临项目立项失败或者更高的融资成本甚至融资失败的结果。
企业面临的ESG风险不仅来自企业自身,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ESG管理中的供应链管理不善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运营、财务和声誉等风险。舍佛勒事件就是典型的传统供应链ESG风险管理漏洞引发的供应链安全和稳定事件。2017年,一家德国汽车制造公司由于供应商多次环保违规被当地监管部门处罚,导致其原材料断供,引发大面积减产。
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供应链是一个高度脆弱敏感的领域。供应链缺乏透明度,会使工程承包企业面临隐藏的、不可控的风险,如间接碳排放量、侵犯人权、腐败等,这些风险会对企业ESG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要不断加强供应链环节的ESG风险识别并制定管控措施。
另外,国际上也对可持续供应链的管理政策和要求日益趋严。 例如欧盟颁布了《包装和包装废物94/62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等指令;美国发布《国家环境政策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包装中的毒物》、《环境标志制度》、《绿色采购制度》等一系列有关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国也颁布了《企业绿色采购指南》等规范性文件鼓励企业推行可持续性供应链管理。
随着国际市场对ESG战略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有的企业为了获取资金或者公众支持,夸大、不充分披露、虚假披露ESG信息或在ESG报告中进行欺骗性描述,这些都构成“漂绿”行为。ESG要达到什么标准和程度本身没有法律所强制,但是要是构成“漂绿”行为,则进入法律的强制管辖范畴,企业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行政处罚和舆论危机。英国法律已经明确将“漂绿”定性为不公平商业行为。
忽视ESG中的社会因素,企业的“漂绿”行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违规事件和劳工争议等舆情管理或突发ESG事件的公共关系管理,可能会使企业与当地公众关系恶化,企业声誉受损,并带来法律诉讼和监管处罚。
国际工程承包行业ESG风险应对措施
随着ESG监管趋严、资本市场对企业ESG标准关注的提升、ESG风险管理的透明度和ESG信息披露报告要求的提高,工程承包企业必须将ESG战略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并整合到业务结构中,评估ESG风险,基于ESG风险管理框架对企业治理模式进行适应性改造。
首先,治理结构与工作机制层方面。 将ESG纳入企业战略愿景,建立ESG目标导向性治理结构。将ESG治理纳入董事会职责,搭建ESG管理架构。
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在董事会设立ESG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管理层在ESG治理方面的组织管理作用,统筹、指导、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通过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计划,统领公司ESG战略决策部署。
在高级管理层面成立ESG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从整体上指导和协调企业的ESG管理工作。
在职能部门成立ESG执行小组,授权管理相应职能的企业ESG事务并对接ESG领导小组,建立ESG领导小组和执行小组间的工作联动机制。
同时,建立跟踪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环节ESG任务分解,定期评估和考核ESG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实施中问题,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定期对ESG目标工作进展进行预警分析。
其次,全面风险管理层面。 将ESG风险管理整合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里。通过识别、评估、监控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企业ESG风险进行管理。根据项目所在国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等,定期对ESG风险进行梳理,建立ESG风险指标库,全面及时掌握ESG风险,预防ESG违规事件,做到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合理配置和调整资源。对ESG风险整改情况和管理职责进行跟踪,建立ESG风险监督及评价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有效应对外部监管政策的变化,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三,制度建设层面。 将ESG纳入企业责任制度中。加强与国际ESG标准对接,完善ESG管理制度,制定ESG工作计划路线图,建立健全ESG工作评估考核机制。
最后,业务运营层面。 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是以项目为基础的行业,将ESG纳入企业经营目标,在项目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以确保每个运营层面都能满足ESG标准的要求。
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是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在传统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结合ESG因素,进一步探索可持续供应链的创新与变革。
首先,依据ESG评价规范标准和监管要求,搭建供应链ESG指标评价体系。
其次,通过供应链企业披露的ESG报告、与供应链企业构建的多元化沟通机制等方式,对供应链企业的ESG现状、风险管理水平和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估,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对是否开展商业合作进行战略决策或调整交易结构,从而避免潜在风险。
第三,对供应链上的合作企业定期进行监督评价,并建立相关ESG不达标企业的退出机制。
最后,构建供应链企业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企业根据供应链ESG管理体系的经验,同样也能反过来不断提高自身的ESG管理能力。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企业应强化提高能源效率科技创新的研究,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学习总结绿色低碳新技法、工法、工艺,并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如推进BIM系统、智慧工地等应用,提升智能化施工水平。同时,研究新技术,绿色处理工程施工过程及供应链环节产生的污染。
ESG信息披露层面,在遵循合规的基础上,参考国际ESG政策和指南,对国际主流ESG评级机构如明晟指数(MSCI)、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富时罗素(FTSE Russell)ESG系列指标、Sustainalytics等进行深入研究,与优秀ESG实践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标,对ESG信息披露报告进行不断完善。
舆情管理层面,企业应建立健全舆情事件危机处理预案,对有关环境、人权、劳工等舆情事件进行监测、评估和应对处理,降低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关注,将项目所在地社区与建筑环境连接起来,降低企业声誉风险。
总结
ESG战略已经成为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ESG所能带来的效益,短期内是不会凸显。但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气候危机的加剧,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ESG战略的重要性将持续上升。践行ESG战略的企业不仅能降低企业发展风险,而且在长期发展中更具优势,能更好地应对未来不确定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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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EPC项目中的“保护伞协议”?目前在国内,“保护伞协议”还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内容,但是在国际EPC工程采购中,“保护伞协议”是一个常见的采购模式,随着我国EPC市场的发展及建筑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对于“保护伞协议”,大家还是有必要进行一个基本的了解。 首先,“保护伞协议”不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概念,是一类交易模式的统称。“保护伞协议”(umbrella agreement)是美国法学者卡尔·卢埃林(Karl Lewellyn)于1931年提出的一种契约形式。哈佛法学院的KATIESHONK对此的定义是指为将来的更具体的买卖合同设定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性协议。“保护伞协议”是一种零值协议,并不直接为某特定的一次交易而缔约,而是为了合同期内会发生的不定次数的交易缔结的原则性协议,包括固定的型号、技术规范等的产品目录及相对应的价格条款。同时,“保护伞协议”一般也通过排他性条款的约定,使交易方能够获得交易相对方全部的产品/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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