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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换证和延续通知:三级资质直接换领二级!一级延续1年的,不核查注册建造师

发布于:2023-12-30 11:29:30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昨晚,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明确了三级资质换证和一级资质延续新增1年的选项

1、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2、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 ,企业申请延续时, 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 或1年 有效期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 ,企业申请延续时, 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 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23年2月27日

国发〔2021〕7号文 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 届满的 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 届满的 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 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 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住建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  , 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0 1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 企业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自2024年1月1日起 ,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 应当录入 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0 2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的企业, 应当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要求的 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住建部 建办市〔2023〕47号 政策出台后, 企业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编者注:              
条意义重大,之前住建部  建市[2016]226号  文 取消了注册建造师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 考核 。这个文件出台, 以后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又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等指标要求了              
查看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0                                 3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 重组分立 申请资质核定的 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发生 合并 申请资质核定的 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上述通知提出:申请资质延续,将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 注册人员 等内容进行核查。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

本文将根据最新政策对各类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 要求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注: 其中不一致的,以  建市规〔2023〕3号  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特级

依据: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5]177号   修改 净资产考核指标。

建市[2015]154号                       取消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中关于国 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一级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注: 其中不一致的,以  建市规〔2023〕3号  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   取消了注册建造师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 考核

 建市[2015]154号  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建市规〔2023〕3号   恢复了 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建办市〔2023〕47号: 暂不对申请延续1年的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来源: 住建部官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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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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